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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雲紀委處分23名群眾工作不力黨員幹部

灌雲縣紀委從“四明確四不准”入手, 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分解為6大塊70項, 具體落實到12家牽頭單位、42個協辦單位, 推動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得到全面落實, 取得較好效果。

灌雲縣紀委明確責任追究主體, 不准論身份高低。 縣紀委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解到各領導、有關部門(單位), 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並以檔形式下發, 做到任務細化到人, 職責明確到人,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主次分明, 便於落實。 在責任追究過程中, 不論是直接責任人、還是分管負責人, 乃至部門和單位“一把手”,

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就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做到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改變過去那種“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追軟不追硬、追疏不追近”的現象。

同時, 明確責任追究內容, 不准講客觀理由。 按照責任制的要求, 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逐項細化, 明確目標和要求, 解決好“誰來抓、抓什麼、達到什麼目標、如何實施責任追究、板子該怎麼打、打什麼人”的問題, 真正做到“履行責任有規範, 檢查考核有標準, 責任追究有依據”。 客觀因素只能作為情節給予考慮, 但不能作為放棄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者的責任追究的條件。 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都有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不能因為客觀原因的存在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

還做到明確責任追究標準, 不准說情開脫。 從源頭上抓好責任制落實, 建立健全有關制度, 以制度約束人、管理人、考核人。 並針對不同情況, 明確責任追究標準, 做到規定在前、懲處在後, 防止在處理過程中失之於偏、失之於軟的現象, 避免或減少隨意性。 真正體現責任追究的嚴肅性、可操作性和懲戒性。 一般被追究責任的大多是領導幹部, 在實施責任追究過程中, 往往會遇到來自各個方面的阻力, 甚至有的人旁敲側擊地說情幫助開脫責任, 對此情況一律從重處理, 對說情者視作違紀, 一併給予黨紀處理。

明確責任追究形式, 做到不准處分不到位。 責任追究不能流於形式, 為追究而追究, 否則就會失去其嚴肅性,

誘發不正之風。 責任追究要達到警示他人、促進工作的目的, 不以批評教育、經濟處罰代替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軟化、淡化追究效果, 對領導幹部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 敢於揭露, 認真查處。

截至目前, 灌雲縣紀委對群眾工作不力的23名黨員幹部給予黨紀處分, 另外, 給予4名副科級及以上領導幹部誡勉談話、11名副科級領導幹部提醒談話, 發出黃色提醒卡18張。 (韋志銀 李大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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