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雲縣紀委從“四明確四不准”入手, 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分解為6大塊70項, 具體落實到12家牽頭單位、42個協辦單位, 推動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得到全面落實, 取得較好效果。
灌雲縣紀委明確責任追究主體, 不准論身份高低。 縣紀委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解到各領導、有關部門(單位), 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並以檔形式下發, 做到任務細化到人, 職責明確到人,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主次分明, 便於落實。 在責任追究過程中, 不論是直接責任人、還是分管負責人, 乃至部門和單位“一把手”,
同時, 明確責任追究內容, 不准講客觀理由。 按照責任制的要求, 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逐項細化, 明確目標和要求, 解決好“誰來抓、抓什麼、達到什麼目標、如何實施責任追究、板子該怎麼打、打什麼人”的問題, 真正做到“履行責任有規範, 檢查考核有標準, 責任追究有依據”。 客觀因素只能作為情節給予考慮, 但不能作為放棄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者的責任追究的條件。 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都有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不能因為客觀原因的存在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
還做到明確責任追究標準, 不准說情開脫。 從源頭上抓好責任制落實, 建立健全有關制度, 以制度約束人、管理人、考核人。 並針對不同情況, 明確責任追究標準, 做到規定在前、懲處在後, 防止在處理過程中失之於偏、失之於軟的現象, 避免或減少隨意性。 真正體現責任追究的嚴肅性、可操作性和懲戒性。 一般被追究責任的大多是領導幹部, 在實施責任追究過程中, 往往會遇到來自各個方面的阻力, 甚至有的人旁敲側擊地說情幫助開脫責任, 對此情況一律從重處理, 對說情者視作違紀, 一併給予黨紀處理。
明確責任追究形式, 做到不准處分不到位。 責任追究不能流於形式, 為追究而追究, 否則就會失去其嚴肅性,
截至目前, 灌雲縣紀委對群眾工作不力的23名黨員幹部給予黨紀處分, 另外, 給予4名副科級及以上領導幹部誡勉談話、11名副科級領導幹部提醒談話, 發出黃色提醒卡18張。 (韋志銀 李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