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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餘公安告訴你,錯轉了錢這樣一定能追回!

捧著辛苦血汗錢去銀行

給女兒打生活費

結果……

帳號輸錯了

血汗錢匯給了別人

腫麼辦?

前兩天, 大余縣南安鎮的張先生因為去ATM機上轉帳,

結果輸錯卡號損失了1000元錢。 10月20日, 張先生通過派出所民警的協助,最終找回了這筆輸錯卡號的1000元的轉帳款。

一個數字1000元

2017年10月17日上午, 張先生來到南安派出所報警, 稱其通過ATM機轉帳時轉錯了,將1000元錢給女兒的生活費轉到了他人賬上,請求民警幫助。

“今天我女兒來電話說幾天前寄的1000元錢還沒有收到, 我就去銀行查流水, 發現自己當時在ATM機上將收款帳號輸錯了一個數字, 錢轉到了陌生人那裡。 我女兒在外地讀大學, 這可是她在外面一個月的生活費!”

派出所值班民警對張先生轉錯賬情況進行核實後, 陪同張先生來到銀行, 配合銀行提供了相關證明, 獲得收款人資訊並取得了聯繫。 對方是外縣的一名女士, 民警撥通了該女士的電話, 但對方聽了一會兒, 稱正在上班, 沒時間。 下班後, 民警再次聯繫對方, 詳細講述了張先生匯過款的經過, 對方將信將疑的表示說第二天會去銀行核實情況。

10月18日, 對方說, 經核實, 確實收到了一筆1000元的陌生匯款。 民警向收款人解讀,雖然這錢是張先生自己轉錯的,

但是如果不返還是會被認定為不當得利, 應當將不當得利及時返還利益損失人。 在民警的耐心講解下, 對方表示願意歸還, 並會儘快把錢退回到寄款帳號。

10月20日, 經張先生確認, 收到了該女士的1000元歸還款。

女兒在學校的生活費終於失而復得, 張先生對民警的熱心幫助表示十分感謝。

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 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 拒不退還的,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 拒不交出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 告訴的才處理。 ”

民警提醒

群眾在轉帳時需仔細核對帳戶資訊,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一旦轉帳錯誤, 應保留好相應轉帳證據並及時向銀行和警方求助。 如果收款人不配合, 匯款人可以將收款人起訴至法院以挽回自身財產損失。 如果涉及金額較大, 為防止對方挪用或揮霍, 還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凍結對方帳戶, 以保障財產安全, 最大化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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