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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療安全角度談臨床證據類型

醫療安全是指醫院在實施醫療保健過程中, 患者不發生法律和法規允許範圍以外的心理、機體結構或功能損害、障礙、缺陷或死亡。

醫療安全與醫療效果是因果關係, 醫療安全直接影響社會與經濟效益。 不安全醫療會導致患者病程延長和治療方法複雜化等後果, 不僅增加醫療成本和經濟負擔, 有時還導致醫療事故引發糾紛, 影響醫院的社會信譽和形象。

影響醫療安全的主要因素有醫源性因素(主要指醫務人員言行不當給患者造成不安全感和不安全結果)、醫療技術、藥源性因素、院內因素、設備器材及組織管理因素等。

醫療安全禁止:病人在醫療過程中不發生允許範圍以外的心理、機體結構或功能上的障礙、缺陷或死亡。

醫療安全允許:由於病人病情異常或體質特殊, 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尚無法預料或不能防範的醫療意外。

每個醫療機構幾乎天天都在面臨醫療安全, 由於醫務人員每天忙於各種臨床活動, 無法顧及自己一旦發生醫療過錯, 將如何第一時間固定面對未來處理醫療糾紛相關證據, 因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我為醫務人員進行了歸納和釋義:

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一、書證

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表示的內容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材料。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各種醫學文獻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制度的各種規章制度及診療規範、各種(器械、設備、藥品的)說明書及與醫療行為相關的其它記錄——排班本、物品交接本、設備保養記錄、醫療費用清單、所有病歷資料等均屬於書證。

二、物證

指以存在的外形、特徵、品質、性能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包括各種一次性用品、醫療器械、藥品、血液及其製品、檢驗設備、輸液及輸血器具等等都屬於物證。 因此, 一旦有醫療糾紛跡象, 值班人員一定要保存好相應的物證。

三、視聽資料

指以聲音、圖像及其它視聽資訊來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錄影製品、錄音製品、電影膠片、電腦軟體、電子光碟等資訊材料(法院審理案件時在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後方決定是否採信。 ) 。 包括病理切片、X線片、B超照片、MRI片, 以及各種X線資料存貯光碟等。

四、證人證言

是、指當事人之外瞭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 經法院許可, 可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證人可是是病人家屬或同室病友、或病友其家屬, 也可以是醫務人員。

五、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 當事人陳述具有兩面性, 一是可信性, 因為當事人是案件的經歷者, 他們對案件情況瞭解的最全面、真切;二是虛假性, 因為當事人是案件的利害關係人, 案件的處理結果關係到他的直接利益, 因此對其有利的, 他可能誇大甚至虛值構, 對其不利的, 則有可能隱瞞。 當事人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 以應對各種可能的詢問、追問。

六、鑒定結論

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當事人或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的有關問題所作出的判斷結論。

權威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往往是法官定案的主要依據。 包括以下幾種:醫療損害鑒定結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傷殘鑒定結論、屍體解剖結論、醫療用品及血液、藥品的檢驗報告等都屬於鑒定結論等。

七、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對被勘驗的現場或物品所作的記錄。 勘驗人員必須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或原被告雙方共同委託的、具有勘驗資格的人員。 在醫療糾紛中, 勘驗筆錄使用的較少;但隨著我國法律不斷完善, 大量律師介入醫療糾紛處理, 勘驗事宜將會不斷增加。

最後, 提示醫務人員注意的是發生醫療安全過錯要第一時間固定證據, 特別是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尤為重要。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解決醫療糾紛案例使用較多,證據力相對其他證據更強。發生醫療糾紛後,無論通過醫調委、醫學鑒定或司法訴訟都離不開證據的支持。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解決醫療糾紛案例使用較多,證據力相對其他證據更強。發生醫療糾紛後,無論通過醫調委、醫學鑒定或司法訴訟都離不開證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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