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戀人的債務, 債主可以向另一方追討嗎?
戀人之間共同生活在如今看來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物了, 共同生活意味著有共同支出,
戀人之間同居產生的債務通常會讓債主認為另一方有償還的義務, 其實是不可以這麼斷定的, 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 首先需要分清其債務的性質, 如果是屬於同居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的話, 那麼同居雙方都已承擔償還的義務。
那麼, 哪些是屬於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呢?通過一些例子就可以知道, 比如:
1、如果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務, 一般需要雙方共同承擔。 例如一方向他人借錢交房租、水電以及買米油鹽醬醋等;
2、同居期間因為共同生產生活產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此外, 如果是屬於以下情況, 應該有借款一方清償債務:
1、男女雙方約定好由各人負擔的債務。
2、一方以各人名義所負的債務, 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雙方是同居關係。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 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 收入卻沒有用於共同生活。
戀人之間同居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產生的債務, 一般來說都是由一方承擔, 如果一方無力承擔, 另一方如果願意為其承擔, 債主也是可以找其清償的, 不過如果對方不願意承擔同時又不屬於共同債務的話, 那麼作為債主此時就應該及時找相應的債務人清償。 涉及債務金額較高時, 建議可以找個共同債務專業的律師諮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