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找王某借錢, 簽訂了借條, 李某作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 借條一式三份。
後來借款人破產跑路了,
債主就找李某說事。
李某抱著試一試的態度諮詢了律師。
借款人跑了, 為啥擔保人不用還錢?
從合同內容上看, 李某系連帶責任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 在保證期間, 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由於出借人王某在還款日過去很久以後才找李某要錢, 已經超過保證期間, 故李某無需替張某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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