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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要還30萬,律師一看借條:不用還

張某找王某借錢, 簽訂了借條, 李某作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 借條一式三份。

後來借款人破產跑路了, 債主就找李某說事。

李某抱著試一試的態度諮詢了律師。

律師看了借條和瞭解情況後認為:可以不用還。

借款人跑了, 為啥擔保人不用還錢?

從合同內容上看, 李某系連帶責任保證人, 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 在保證期間, 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由於出借人王某在還款日過去很久以後才找李某要錢, 已經超過保證期間, 故李某無需替張某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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