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下稱《意見》), 其中重點提及要加大對涉醫犯罪的打擊力度,
犯罪一
依法懲治聚眾打砸、任意損毀佔用醫療機構財物, 在醫療機構起哄鬧事, 致使醫療無法進行的犯罪;
犯罪二
依法懲治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違規停屍、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封堵大門、阻塞交通, 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犯罪;
犯罪三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四
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液、妨害傳染病防治等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犯罪。
犯罪五
依法懲治故意傷害、殺害醫務人員, 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誣告陷害醫務人員,
犯罪六
從嚴懲處無端猜疑、蓄意發洩, 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犯罪;
犯罪七
以不特定的醫務人員、就診患者為侮辱、威脅、毆打、傷害、殺害物件, 危害醫療場所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八
利用互聯網等媒體惡意炒作, 侮辱、誹謗、誣告陷害醫務人員, 挑撥醫患矛盾, 引發涉醫突發案件、群體性事件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