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 太原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太原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2018年5月1日起, 太原市實行電動自行車實名登記上牌照, 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 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 該條例待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
《條例》明確, 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 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 具有兩個車輪, 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 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 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保障安全、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進行監製。 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 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派出所、銷售企業、居民委員會等設立電動自行車臨時登記點。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資訊平臺,
《條例》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 也作出了要求。 其中, 要求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按照規定安裝號牌和隨身攜帶行駛證;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兒童等。
編輯:曉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