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解除加盟豈能隨意簽字

原本以為某餐廳物美價廉, 生意紅火, 曹某打算加盟後由自己好好經營, 沒想到簽訂了加盟協議後, 在裝修過程中卻發現餐廳存在種種問題, 曹某遂與該餐廳所屬某餐飲公司簽訂了結算單, 餐飲公司扣除了部分費用後, 曹某領取了加盟費退款。 然而, 事後, 曹某覺得自己被扣除的錢款不合理, 於是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該餐飲公司退還被扣除的部分費用。

基本案情

事情究竟是怎麼發生的呢?據原告曹某介紹, 2016年8月25日, 他與某餐飲公司經協商簽訂了加盟合同, 餐飲公司將市區的店鋪轉讓給曹某經營,

曹某向餐飲公司交納轉讓費20萬元, 並於2016年9月15日交清。 轉讓費包括加盟費、設計費、裝修費以及陳舊設備的維修費等費用。 合同約定, 被告于9月1日將裝修改造好的店鋪交給原告使用。 然而, 在裝修過程中, 曹某發現店鋪在裝修和設備方面存在許多問題, 他多次向餐飲公司反映, 餐飲公司都未能解決。 其中, 包括鼠患嚴重、消防不達標以及部分設備故障等。 鑒於上述問題, 曹某認為餐飲公司未能認真履行合同義務, 因此提出解約。 解約後, 曹某將店鋪交還餐飲公司經營, 餐飲公司扣除裝修改造費用、店鋪租金、電費、水費、員工宿舍租金及支援員工工資等共計5萬餘元。

曹某認為, 被告轉讓的店鋪不符合國家防疫和消防要求,

並存在上述諸多問題, 與合同約定相違背, 且他已多次督促, 被告仍不以積極態度解決, 被告未能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才導致雙方解約。 由於存在多方面問題, 曹某沒有對店鋪進行驗收並履行交接手續。 因此, 曹某認為, 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及因此導致的相關損失, 曹某求被告退還扣除的5萬餘元費用, 曹某在宣傳頁印刷、空調清洗、裝修期間由於被告原因導致換鎖方面的花費及合同違約金。

庭審判決

庭審中, 被告某餐飲公司表示, 退還原告5萬余元, 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首先, 原告並未依照約定支付轉讓費, 曹某應依據轉讓協議約定負責餐廳營業執照等相關法定證件轉換或辦理, 但曹某不具有經營管理能力,

加盟店衛生不達標、招聘不到員工、管理不當導致客戶投訴等, 曹某的這些行為直接導致被告苦心經營和培養多年的品牌受到不良影響。 曹某違約給被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包括重裝改造費用損失、全套加盟設備、設施折舊損失等。 鑒於曹某不具備經營管理能力, 且主動同意承擔部分損失, 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了店面轉讓協議, 並形成結算單, 該結算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合法有效。 至於曹某提出的宣傳印刷費、空調清洗費等費用, 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根據轉讓協定, 曹某應獨立承擔經營風險, 餐飲公司負責為曹某提供工程相關事項, 不包括衛生、消防等事宜, 相關問題應由曹某自行負責。

那麼, 店面是否存在鼠患、消防不達標及設備故障問題, 餐飲公司是否依約交付店面, 曹某是否依約交付轉讓費, 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庭審中, 曹某提交了錄音及錄影, 證明其經營期間店鋪記憶體在鼠患、消防不達標及部分設備故障等問題, 餐飲公司沒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這些錄音和視頻證據, 由此, 法庭對曹某這一主張予以認定。

餐飲公司主張, 其於2016年9月1日向曹某交付店鋪, 曹某主張交付時間為2016年9月7、8號。 該項事實應由餐飲公司負舉證責任, 餐飲公司就此出示店面轉讓協議及結算單, 但法院認為, 店面協議為雙方的約定, 不能證實被告履行情況;結算單中租金、電費等費用自2016年9月1日起由曹某負擔, 曹某對此費用負擔並未提出異議。

根據該費用負擔方式, 法院推定, 餐飲公司於2016年9月1日交付了店面, 即使並未依約交付, 曹某在結算時, 也已放棄了對該事項異議的權利。 關於曹某是否依約交付轉讓費, 餐飲公司在簽訂結算單時亦未提出異議, 說明其也放棄了相關權利。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原、被告簽訂的店面轉讓協議書和結算單, 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並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應認定有效, 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店面轉讓協議約定被告負擔餐廳轉型裝修的全部費用, 相關法定證件轉換或辦理由原告負責, 那麼被告有義務提供裝修和消防及設備均達標的店鋪, 原告有義務接手後辦理相關法定證件, 且其經營期間亦有義務維護和保持店鋪各項指標均達標, 現雙方已於2016年9月19日解除店面轉讓協議並簽訂結算單,則雙方均就此之前的相關事項已達成一致意見,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已經做出處分,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返還扣除的費用、支付違約金及賠償相關經營費用,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審查許可人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考察是否有相關的經營資質,是否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在交納加盟費時,還應該明確約定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方式和條件等事項。如果確實需要解除加盟協定,也要認真審查解除合同條款,如果認為有不公平的條款或者違約責任要立即向合同相對人提出修改要求,出現糾紛時,對於解除方案不認可的,則不要隨意簽字,否則將視為就解除協定達成了一致意見。先簽字拿到錢,再起訴撤銷協議的做法要不得,一般情況下無法得到法院支援。

現雙方已於2016年9月19日解除店面轉讓協議並簽訂結算單,則雙方均就此之前的相關事項已達成一致意見,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已經做出處分,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返還扣除的費用、支付違約金及賠償相關經營費用,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審查許可人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考察是否有相關的經營資質,是否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在交納加盟費時,還應該明確約定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方式和條件等事項。如果確實需要解除加盟協定,也要認真審查解除合同條款,如果認為有不公平的條款或者違約責任要立即向合同相對人提出修改要求,出現糾紛時,對於解除方案不認可的,則不要隨意簽字,否則將視為就解除協定達成了一致意見。先簽字拿到錢,再起訴撤銷協議的做法要不得,一般情況下無法得到法院支援。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