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為某餐廳物美價廉, 生意紅火, 曹某打算加盟後由自己好好經營, 沒想到簽訂了加盟協議後, 在裝修過程中卻發現餐廳存在種種問題, 曹某遂與該餐廳所屬某餐飲公司簽訂了結算單, 餐飲公司扣除了部分費用後, 曹某領取了加盟費退款。 然而, 事後, 曹某覺得自己被扣除的錢款不合理, 於是向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該餐飲公司退還被扣除的部分費用。
基本案情
事情究竟是怎麼發生的呢?據原告曹某介紹, 2016年8月25日, 他與某餐飲公司經協商簽訂了加盟合同, 餐飲公司將市區的店鋪轉讓給曹某經營,
曹某認為, 被告轉讓的店鋪不符合國家防疫和消防要求,
庭審判決
庭審中, 被告某餐飲公司表示, 退還原告5萬余元, 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首先, 原告並未依照約定支付轉讓費, 曹某應依據轉讓協議約定負責餐廳營業執照等相關法定證件轉換或辦理, 但曹某不具有經營管理能力,
那麼, 店面是否存在鼠患、消防不達標及設備故障問題, 餐飲公司是否依約交付店面, 曹某是否依約交付轉讓費, 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庭審中, 曹某提交了錄音及錄影, 證明其經營期間店鋪記憶體在鼠患、消防不達標及部分設備故障等問題, 餐飲公司沒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這些錄音和視頻證據, 由此, 法庭對曹某這一主張予以認定。
餐飲公司主張, 其於2016年9月1日向曹某交付店鋪, 曹某主張交付時間為2016年9月7、8號。 該項事實應由餐飲公司負舉證責任, 餐飲公司就此出示店面轉讓協議及結算單, 但法院認為, 店面協議為雙方的約定, 不能證實被告履行情況;結算單中租金、電費等費用自2016年9月1日起由曹某負擔, 曹某對此費用負擔並未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原、被告簽訂的店面轉讓協議書和結算單, 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並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應認定有效, 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店面轉讓協議約定被告負擔餐廳轉型裝修的全部費用, 相關法定證件轉換或辦理由原告負責, 那麼被告有義務提供裝修和消防及設備均達標的店鋪, 原告有義務接手後辦理相關法定證件, 且其經營期間亦有義務維護和保持店鋪各項指標均達標, 現雙方已於2016年9月19日解除店面轉讓協議並簽訂結算單,則雙方均就此之前的相關事項已達成一致意見,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已經做出處分,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返還扣除的費用、支付違約金及賠償相關經營費用,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審查許可人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考察是否有相關的經營資質,是否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在交納加盟費時,還應該明確約定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方式和條件等事項。如果確實需要解除加盟協定,也要認真審查解除合同條款,如果認為有不公平的條款或者違約責任要立即向合同相對人提出修改要求,出現糾紛時,對於解除方案不認可的,則不要隨意簽字,否則將視為就解除協定達成了一致意見。先簽字拿到錢,再起訴撤銷協議的做法要不得,一般情況下無法得到法院支援。
現雙方已於2016年9月19日解除店面轉讓協議並簽訂結算單,則雙方均就此之前的相關事項已達成一致意見,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已經做出處分,該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返還扣除的費用、支付違約金及賠償相關經營費用,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提醒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審查許可人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考察是否有相關的經營資質,是否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在交納加盟費時,還應該明確約定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方式和條件等事項。如果確實需要解除加盟協定,也要認真審查解除合同條款,如果認為有不公平的條款或者違約責任要立即向合同相對人提出修改要求,出現糾紛時,對於解除方案不認可的,則不要隨意簽字,否則將視為就解除協定達成了一致意見。先簽字拿到錢,再起訴撤銷協議的做法要不得,一般情況下無法得到法院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