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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招用未成年人違法嗎?

問:我15歲的女兒系今年中考畢業生, 在3名同伴的邀請和我們的默許下, 於暑期到我家附近一家個體經營的健身會所應聘暑假工。 老闆張某得知女兒的身份、年齡等資訊後, 並沒有拒絕, 且安排女兒從事打掃衛生、發放宣傳單等簡單工作。 誰知, 女兒在一次發放宣傳單時遭遇車禍重傷。 鑒於肇事者已逃之夭夭, 我們向張某索要賠償卻遭到拒絕, 理由是健身會所只是利用暑期短時間使用中學生, 並非正式招工, 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請問, 張某的說法對嗎?

答:張某的說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 張某的招聘行為屬於非法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 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而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即無論什麼原因、什麼理由、什麼時段, 只要是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營利性勞動等, 都屬於使用童工。 張某明知你女兒只有15歲, 卻為了營利而招用, 明顯屬於違法。

另一方面, 張某應該作出一次性賠償。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

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 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其中的一次性賠償, 包括受到事故傷害的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 受到事故傷害造成死亡的, 單位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 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經查證屬實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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