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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1器械公司投訴寧波一公司侵權 協力廠商成功調解

在寧波市, 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不僅可以通過法院判決, 也可以通過市智慧財產權局的智慧財產權綜合運用和保護協力廠商平臺進行調解。 去年就有一起韓國的器械公司和我市一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糾紛就是通過協力廠商平臺成功調解的。 記者昨日從寧波市智慧財產權局獲悉, 寧波市智慧財產權綜合運用和保護協力廠商平臺(以下簡稱“協力廠商平臺”)處理的智慧財產權糾紛已有不少成功案例。

2016年1月, 寧波市智慧財產權局收到韓國某器械公司提交的《專利侵權糾紛請求書》及其相關的證據材料。

據當事人稱, 該公司的某醫療產品在中國擁有2項發明專利與3項外觀設計專利。 2015年, 公司在國外市場上發現一款涉嫌侵犯其專利的器械, 經過調查後發現為寧波某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 因此, 韓國公司請求寧波當地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寧波市智慧財產權局依法責令寧波這家公司停止生產、銷售和許諾銷售涉嫌侵權的產品, 並銷毀生產該產品的模具、專用生產工具、包裝及宣傳材料。 寧波市智慧財產權局在對案件材料進行立案審查後決定予以立案受理並組成了合議組。

寧波某公司在收到《受理通知書》與《答辯通知書》後, 召集公司技術人員對涉案專利與公司產品進行對比分析, 並馬上提交了《答辯書》。

合議組根據請求人的《侵權對比報告》與被請求人的《答辯書》, 反復比對了涉案產品及請求人的專利, 並委託協力廠商平臺的專業團隊與對該案所涉專利以及產品開展調查。

智慧財產權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 對涉案專利與產品進行仔細對比、講解, 消除雙方的敵對情緒。

經過一個多月的溝通與調解, 雙方當事人于2016年3月中旬簽訂了調解協議:寧波某公司承諾立刻停止生產、銷售和許諾銷售該案所涉專利產品, 並在三個月內處理該案所涉專利產品, 使之不在市場上流通, 同時該公司承諾對己方產品進行改進, 做到雙方產品有明顯的區別。

法官點評

1。 當地專利管理部門也可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實施其專利, 即侵犯其專利權, 引起糾紛的,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因此, 專利維權不僅可以起訴至法院, 也可以通過當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在我市, 寧波市智慧財產權局即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2。 專利糾紛解決難, 平臺專業團隊來幫忙。

寧波市智慧財產權綜合運用和保護協力廠商平臺擁有各行各業的教授專家、專業律師等作為專業的調解團隊, 同時配置有中國專利查詢系統、PIAS專利資訊分析系統工具等高端專利檢索、分析系統, 説明糾紛雙方解決糾紛,

促成雙方達成和解。

3。 產品研發上市需謹慎, 事前檢索最重要。

企業研發、銷售產品前最好能夠在國家專利資料庫中檢索是否已有和待研發、銷售產品相關的專利, 比對分析是否會發生不必要的侵權行為, 這將大幅度減少企業研發資源的浪費, 減少糾紛的產生。 同時, 企業也可以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將自己的研發成果保護起來, 防止自己的智慧成果被他人肆意侵犯。

智慧財產權小貼士:

許諾銷售是指明確表示願意出售某種產品的行為, 是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在展銷會上展出、分發宣傳手冊等方式做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

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都不得實施其專利, 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都不得實施其專利, 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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