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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快遞業“12不准”:禁止串通漲價

新京報快訊《北京市快遞業價格行為規則(試行)》日前出臺。 《規則》對快遞業價格提出了“十二不准”, 向價格欺詐、串通漲價和價格壟斷等行為說“不”。 北京市發改委價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這是全國首個針對快遞行業的價格行為規則。

快遞業須做到明碼標價

《規則》明確, 快遞業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由經營企業自主制定, 通過市場公平競爭形成價格。

對於快遞業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管轄權, 《規則》明確, 原則上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發生地難以確定的由企業住所地的區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壟斷行為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管轄。

對於快遞業應該做到的明碼標價行為, 《規則》提出了明確、細緻的要求。

除了在服務網點、網站等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 《規則》還要求, 快遞人員上門服務時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出示與其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內容一致的價目表或價目本等, 以便消費者選擇、查詢。

北京快遞業有12條“不准”

圍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串通漲價等行為, 《規則》列出了十二條“不准”的情形。

其中部分條款, 是特別針對近年來引起廣泛關注的虛假優惠等行為的: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 相關促銷內容、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其他相關限制條件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的;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 誘導消費者消費的;捏造、散佈漲價資訊, 哄抬價格,

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北京市發改委價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違反本規則相關要求的, 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解讀為什麼單獨給快遞業價格立規矩?

近年來, 隨著電商行業的發展, 快遞業與消費者的關係越來越緊密。 來自國家郵政局的資料顯示, 2016年, 全國共產生了313.5億個快遞包裹, 年人均使用20多件。 快遞業已成為一個牽動千家萬戶的行業。

今年6月, 有媒體報導圓通、申通、中通、韻達、百世匯通、天天快遞等六大快遞, 將快遞派送費在原有基礎上上調0.15元/票。 引起人們對漲價轉嫁消費者、搞價格壟斷的擔憂。 今年國慶小長假過後, 多家快遞企業宣佈上調運價。

據悉, 截至2016年我國價格市場化程度已經達到97.01%。

隨著實行市場調節價格行業的增多, 價格管理工作亟須更加細化, 出臺分行業的價格行為規範也提上日程。

今年下半年, 結合快遞業的價格問題, 市發改委經過一系列調研, 擬定出臺了《北京市快遞業價格行為規則(試行)》, 也是全國首個針對快遞行業的價格行為規則。

據瞭解, 目前價格執法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

連結北京快遞經營企業“12不准”

《規則》要求, 快遞業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12種行為: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專案和服務價格等內容;

(二)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 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經營場所使用兩種不同標價方式;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四)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相關促銷內容、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其他相關限制條件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的;

(五)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使用虛假的或者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六)捏造、散步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七)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八)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九)具有競爭關係的快遞業經營企業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定;

(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企業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價格競爭;

(十一)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經營場所使用兩種不同標價方式;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四)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相關促銷內容、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其他相關限制條件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的;

(五)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使用虛假的或者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六)捏造、散步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七)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八)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九)具有競爭關係的快遞業經營企業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定;

(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企業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價格競爭;

(十一)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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