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北京市快遞業價格行為規則(試行)》日前出臺。
《規則》對快遞業價格提出了“十二不准”,
向價格欺詐、串通漲價和價格壟斷等行為說“不”。
北京市發改委價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這是全國首個針對快遞行業的價格行為規則。
《規則》明確, 快遞業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由經營企業自主制定, 通過市場公平競爭形成價格。
對於快遞業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管轄權, 《規則》明確, 原則上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發生地難以確定的由企業住所地的區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壟斷行為由市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管轄。
對於快遞業應該做到的明碼標價行為, 《規則》提出了明確、細緻的要求。
圍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串通漲價等行為, 《規則》列出了十二條“不准”的情形。
其中部分條款, 是特別針對近年來引起廣泛關注的虛假優惠等行為的: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 相關促銷內容、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其他相關限制條件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的;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 誘導消費者消費的;捏造、散佈漲價資訊, 哄抬價格,
北京市發改委價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違反本規則相關要求的, 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解讀為什麼單獨給快遞業價格立規矩?近年來, 隨著電商行業的發展, 快遞業與消費者的關係越來越緊密。 來自國家郵政局的資料顯示, 2016年, 全國共產生了313.5億個快遞包裹, 年人均使用20多件。 快遞業已成為一個牽動千家萬戶的行業。
今年6月, 有媒體報導圓通、申通、中通、韻達、百世匯通、天天快遞等六大快遞, 將快遞派送費在原有基礎上上調0.15元/票。 引起人們對漲價轉嫁消費者、搞價格壟斷的擔憂。 今年國慶小長假過後, 多家快遞企業宣佈上調運價。
據悉, 截至2016年我國價格市場化程度已經達到97.01%。
今年下半年, 結合快遞業的價格問題, 市發改委經過一系列調研, 擬定出臺了《北京市快遞業價格行為規則(試行)》, 也是全國首個針對快遞行業的價格行為規則。
據瞭解, 目前價格執法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
連結北京快遞經營企業“12不准”《規則》要求, 快遞業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12種行為: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專案和服務價格等內容;
(二)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 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經營場所使用兩種不同標價方式;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四)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相關促銷內容、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其他相關限制條件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的;
(五)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使用虛假的或者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六)捏造、散步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七)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八)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九)具有競爭關係的快遞業經營企業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定;
(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企業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價格競爭;
(十一)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三)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經營場所使用兩種不同標價方式;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四)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相關促銷內容、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其他相關限制條件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的;
(五)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使用虛假的或者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六)捏造、散步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七)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八)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九)具有競爭關係的快遞業經營企業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定;
(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企業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價格競爭;
(十一)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二)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