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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酒不算酒?什麼稅不可免?什麼東西不算東西?

作為一個法學畢業生,

當別人知道你是學法律的時候,

一般是這樣的……

又或者是這樣的……

說實話,

不是每一個學電腦的人都懂修電腦,

也不是每一個學法律的都能給你正確的解決方案,

至於覺得學法律的記憶力好,

能將法律條文倒背如流,

那一定是港劇看多了。

筆者的法律書可不能用來墊鍋底

當然, 作為一個法律人, 最大的感觸就是凡事要講依據, 同時“每次我們查資料問問題都是要問源頭、查第一手資料”, 而很多時候之所以產生誤解, 正是因為通過二手資料得出一知半解的答案。 所以, 我們今天就來說一說那些似是而非的海關規定。

什麼酒不算酒

當然, 現在經過多年的政策宣傳, 不少人知道了, 可以免稅攜帶入境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那麼, 其他的酒怎麼辦呢?

這裡我們就得先從有關規定的源頭說起。

關於酒精飲料的最早規定見於《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附件內容《出國人員帶進物品限量表》。

根據《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

出國人員進出境攜帶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 出國人員進境時攜帶的行李物品, 在本規定附件《出國人員帶進物品限量表》(以下簡稱《限量表》)規定的品種、數量內給予免稅。

而老林在《老林說法︱旅客攜帶超過合理數量的物品進境未向海關申報應如何處理?》中也說到,

海關總署對“合理數量”最有價值的解釋是“海關總署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的通知”第四條的內容——“旅客攜帶物品超出規定免稅限量的, 經海關審核准予徵稅放行, 但對超出部分的徵稅數量, 不得超過規定准予免稅的限量”。 所以, 現場也基本按照“免2征2”的規定執行。

然而以上規定僅針對的是“12度以上酒精飲料”, 換言之, 對於12度以下的酒精飲料並沒有特殊的規定。 “法無禁止即可為”, 所以, 只要在自用合理數量內, 均可以按照自用合理數量徵稅放行。

除了起泡酒以外,啤酒也不算酒哦。

什麼稅不能免?

一提到免稅,大家就會想到50元以下免稅。海關總署2010年43號公告規定:

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除了在郵寄管道有相關規定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五條也規定: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40號也明確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的起征點均為每票貨物50元。

不過,你知道嗎?有一種情況,海關對於50元以下的行郵稅還是要照常徵稅的哦。

行李物品。

Example

我們舉個例子:小明攜帶5100元的物品進境,根據有關規定,對其中5000元免於規定,剩下100元按照30%,徵稅30元行郵稅。這時候,小明就問了,不是說好50元都要免的嗎?

這就得說到“法無禁止即可為”的下一句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由於目前行郵監管方面沒有相關的成文法體系,不少規定都散落在管理辦法或者公告裡,而對於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中,並沒有說到50元免稅的問題,因此行政機關也不能就此免除相關行郵稅。

什麼東西不算東西呢?

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但是買過外文書的人也知道,這個階梯也是需要付出一定代價的。

比如這本《月亮與六便士》就賣到了200多人民幣。海關總署2010年43號公告規定:

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那麼,也就意味著可能買一套書就意味著超過限值了。這個時候怎麼辦呢?

法律上有個規定叫“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而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明確規定:

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一)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份)以下;

(二)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三)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因此,如果個人郵寄書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署令161號)第七、八、九條規定辦理徵稅驗放手續。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2010年第43號)關於個人物品的限值、徵稅規定不適用於印刷品、音像制品類個人物品。

當然,除了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我們也可以從法律效力上來得出書不是一般的東西的結論。

最後,還是讓我們來做一道練習題。

題目

已知:旅客攜帶超過以下數量香煙進境須向海關申報:

1.來往港澳地區的旅客;香煙200支;

2.對當天往返或短期內多次來往於港澳地區的旅客:香煙40支;

3.其他旅客:香煙400支。

小明和小紅各買了400支香煙從美國回家,其中小明直飛洛杉磯到深圳,小紅從洛杉磯飛到香港後,再坐廣九直通車回深圳,請問小明和小紅需要申報嗎?

文:汪碩

編輯、發佈:代俊

除了起泡酒以外,啤酒也不算酒哦。

什麼稅不能免?

一提到免稅,大家就會想到50元以下免稅。海關總署2010年43號公告規定:

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除了在郵寄管道有相關規定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五條也規定: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40號也明確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的起征點均為每票貨物50元。

不過,你知道嗎?有一種情況,海關對於50元以下的行郵稅還是要照常徵稅的哦。

行李物品。

Example

我們舉個例子:小明攜帶5100元的物品進境,根據有關規定,對其中5000元免於規定,剩下100元按照30%,徵稅30元行郵稅。這時候,小明就問了,不是說好50元都要免的嗎?

這就得說到“法無禁止即可為”的下一句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由於目前行郵監管方面沒有相關的成文法體系,不少規定都散落在管理辦法或者公告裡,而對於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中,並沒有說到50元免稅的問題,因此行政機關也不能就此免除相關行郵稅。

什麼東西不算東西呢?

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但是買過外文書的人也知道,這個階梯也是需要付出一定代價的。

比如這本《月亮與六便士》就賣到了200多人民幣。海關總署2010年43號公告規定:

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那麼,也就意味著可能買一套書就意味著超過限值了。這個時候怎麼辦呢?

法律上有個規定叫“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而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明確規定:

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一)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份)以下;

(二)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三)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因此,如果個人郵寄書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署令161號)第七、八、九條規定辦理徵稅驗放手續。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2010年第43號)關於個人物品的限值、徵稅規定不適用於印刷品、音像制品類個人物品。

當然,除了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我們也可以從法律效力上來得出書不是一般的東西的結論。

最後,還是讓我們來做一道練習題。

題目

已知:旅客攜帶超過以下數量香煙進境須向海關申報:

1.來往港澳地區的旅客;香煙200支;

2.對當天往返或短期內多次來往於港澳地區的旅客:香煙40支;

3.其他旅客:香煙400支。

小明和小紅各買了400支香煙從美國回家,其中小明直飛洛杉磯到深圳,小紅從洛杉磯飛到香港後,再坐廣九直通車回深圳,請問小明和小紅需要申報嗎?

文:汪碩

編輯、發佈: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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