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法學畢業生,
當別人知道你是學法律的時候,
一般是這樣的……
又或者是這樣的……
說實話,
不是每一個學電腦的人都懂修電腦,
也不是每一個學法律的都能給你正確的解決方案,
至於覺得學法律的記憶力好,
能將法律條文倒背如流,
那一定是港劇看多了。
筆者的法律書可不能用來墊鍋底
當然, 作為一個法律人, 最大的感觸就是凡事要講依據, 同時“每次我們查資料問問題都是要問源頭、查第一手資料”, 而很多時候之所以產生誤解, 正是因為通過二手資料得出一知半解的答案。 所以, 我們今天就來說一說那些似是而非的海關規定。
什麼酒不算酒
當然, 現在經過多年的政策宣傳, 不少人知道了, 可以免稅攜帶入境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這裡我們就得先從有關規定的源頭說起。
關於酒精飲料的最早規定見於《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附件內容《出國人員帶進物品限量表》。
根據《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
出國人員進出境攜帶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 出國人員進境時攜帶的行李物品, 在本規定附件《出國人員帶進物品限量表》(以下簡稱《限量表》)規定的品種、數量內給予免稅。
而老林在《老林說法︱旅客攜帶超過合理數量的物品進境未向海關申報應如何處理?》中也說到,
然而以上規定僅針對的是“12度以上酒精飲料”, 換言之, 對於12度以下的酒精飲料並沒有特殊的規定。 “法無禁止即可為”, 所以, 只要在自用合理數量內, 均可以按照自用合理數量徵稅放行。
除了起泡酒以外,啤酒也不算酒哦。
什麼稅不能免?
一提到免稅,大家就會想到50元以下免稅。海關總署2010年43號公告規定:
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除了在郵寄管道有相關規定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五條也規定: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40號也明確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的起征點均為每票貨物50元。
不過,你知道嗎?有一種情況,海關對於50元以下的行郵稅還是要照常徵稅的哦。
行李物品。
Example
我們舉個例子:小明攜帶5100元的物品進境,根據有關規定,對其中5000元免於規定,剩下100元按照30%,徵稅30元行郵稅。這時候,小明就問了,不是說好50元都要免的嗎?
這就得說到“法無禁止即可為”的下一句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由於目前行郵監管方面沒有相關的成文法體系,不少規定都散落在管理辦法或者公告裡,而對於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中,並沒有說到50元免稅的問題,因此行政機關也不能就此免除相關行郵稅。
什麼東西不算東西呢?
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但是買過外文書的人也知道,這個階梯也是需要付出一定代價的。
比如這本《月亮與六便士》就賣到了200多人民幣。海關總署2010年43號公告規定:
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那麼,也就意味著可能買一套書就意味著超過限值了。這個時候怎麼辦呢?
法律上有個規定叫“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而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明確規定:
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一)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份)以下;
(二)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三)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因此,如果個人郵寄書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署令161號)第七、八、九條規定辦理徵稅驗放手續。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2010年第43號)關於個人物品的限值、徵稅規定不適用於印刷品、音像制品類個人物品。
當然,除了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我們也可以從法律效力上來得出書不是一般的東西的結論。
最後,還是讓我們來做一道練習題。
題目
已知:旅客攜帶超過以下數量香煙進境須向海關申報:
1.來往港澳地區的旅客;香煙200支;
2.對當天往返或短期內多次來往於港澳地區的旅客:香煙40支;
3.其他旅客:香煙400支。
小明和小紅各買了400支香煙從美國回家,其中小明直飛洛杉磯到深圳,小紅從洛杉磯飛到香港後,再坐廣九直通車回深圳,請問小明和小紅需要申報嗎?
文:汪碩
編輯、發佈:代俊
除了起泡酒以外,啤酒也不算酒哦。
什麼稅不能免?
一提到免稅,大家就會想到50元以下免稅。海關總署2010年43號公告規定:
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除了在郵寄管道有相關規定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四十五條也規定: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一)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40號也明確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的起征點均為每票貨物50元。
不過,你知道嗎?有一種情況,海關對於50元以下的行郵稅還是要照常徵稅的哦。
行李物品。
Example
我們舉個例子:小明攜帶5100元的物品進境,根據有關規定,對其中5000元免於規定,剩下100元按照30%,徵稅30元行郵稅。這時候,小明就問了,不是說好50元都要免的嗎?
這就得說到“法無禁止即可為”的下一句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由於目前行郵監管方面沒有相關的成文法體系,不少規定都散落在管理辦法或者公告裡,而對於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中,並沒有說到50元免稅的問題,因此行政機關也不能就此免除相關行郵稅。
什麼東西不算東西呢?
書籍是人類進步的階梯。但是買過外文書的人也知道,這個階梯也是需要付出一定代價的。
比如這本《月亮與六便士》就賣到了200多人民幣。海關總署2010年43號公告規定:
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那麼,也就意味著可能買一套書就意味著超過限值了。這個時候怎麼辦呢?
法律上有個規定叫“特別法優於一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而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明確規定:
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一)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份)以下;
(二)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三)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因此,如果個人郵寄書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署令161號)第七、八、九條規定辦理徵稅驗放手續。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2010年第43號)關於個人物品的限值、徵稅規定不適用於印刷品、音像制品類個人物品。
當然,除了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我們也可以從法律效力上來得出書不是一般的東西的結論。
最後,還是讓我們來做一道練習題。
題目
已知:旅客攜帶超過以下數量香煙進境須向海關申報:
1.來往港澳地區的旅客;香煙200支;
2.對當天往返或短期內多次來往於港澳地區的旅客:香煙40支;
3.其他旅客:香煙400支。
小明和小紅各買了400支香煙從美國回家,其中小明直飛洛杉磯到深圳,小紅從洛杉磯飛到香港後,再坐廣九直通車回深圳,請問小明和小紅需要申報嗎?
文:汪碩
編輯、發佈:代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