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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來!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開始申報啦~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省十四次黨代會精神, 加快創新強省建設, 推進我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 打造更有活力的產業創新生態系統,

根據《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行動計畫》(浙政辦發〔2017〕107號)精神, 決定開展省級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申報工作。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01

申報條件

凡符合《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導則》要求的市、縣(市、區)均可申報。

02

申報材料

各單位申報時, 需提供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申報書(見附件)、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總體規劃(見附件)等材料各一式5份。

03

申報程式

由各市、縣(市、區)政府向省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截止時間2017年11月20日。

連絡人:樂斌、方晶

電話:0571-87054053

0571-87054614

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導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十四次黨代會精神,

加快創新強省建設, 推進我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 打造更有活力的產業創新生態系統, 根據《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行動計畫》(浙政辦發〔2017〕107號)精神, 特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是以產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為基礎, 堅持政府引導, 企業主體, 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以及專業機構參與, 聚焦新動能培育和傳統動能修復, 集聚各類創新資源, 為廣大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提供全鏈條服務的新型載體。

第三條 面向全省傳統塊狀經濟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佈局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 是集創意設計、研究開發、檢驗檢測、標準資訊、成果推廣、創業孵化、國際合作、展覽展示、教育培訓等功能于一體的創新驅動引領的新典範、產業轉型升級的新動力、擴大開放合作的新載體和高端要素聚集的新窪地。

-建設原則與主要任務-

第四條 堅持“市場需求、政府引導、體制創新、集群發展”基本原則, 圍繞傳統動能修復與新動能培育兩大主題, 培育和建設一批佈局合理、功能層次明晰、支撐作用顯著、創新鏈條全面、浙江特色優勢鮮明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 推動浙江經濟發展走上內生增長、創新驅動的發展軌道。

第五條 按照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完善資金鏈的要求, 圍繞建設現代產業集群與新興產業集群的基本任務, 堅持存量盤活與增量帶動的基本思路, 推進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

(一)打造創意設計體系。

整合產業設計基地, 集聚海內外設計機構和設計人才, 強化與高校設計類專業深度對接, 提升產業創意設計水準, 開展研發設計眾包, 推進個性化定制, 形成集全球流行趨勢發佈中心、新產品發佈中心、研發中心、資訊中心和時尚中心於一體的產業設計體系, 推動產業價值鏈向高端延伸。

(二)打造技術創新體系。 集聚國內外高端創新資源, 依託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重點企業設計院、應用技術協同創新中心、重點企業研究院、工業設計基地、各類創新服務平臺等各類創新載體, 構建有利於創新成果高效孵化的體制機制, 打造全產業鏈集聚、全要素整合、創新鏈協同發展的技術創新高地,

攻克制約產業發展的核心關鍵技術, 補強產業創新發展短板。

(三)打造政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體系。 建立由政府引導, 以企業為主體, 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以及專業機構參與的協同創新體系。 構建產業集群內大中小微企業之間的分工協作關係, 以行業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為主體, 整合創新資源, 建立利益分配鏈與知識、資訊、技術等方面的共用。 利用互聯網平臺, 打破地理空間條件限制, 促進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等服務發展, 構建跨區域聯動的線上線下協同創新網路。

(四)打造產業創新公共服務體系。 聚焦產業全鏈條服務, 搭建產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 為中小企業提供檢驗檢測、計量測試、商標品牌培育、應對貿易壁壘、標準制定、認證諮詢、人員培訓、風險預警、品質技術諮詢等服務,大力推廣應用創新券,加強科技資源開放共用,降低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成本。

(五)打造科技成果交易市場體系。依託大資料、雲平臺,積極推進中國浙江網上技術市場建設,集聚與產品研發、創意設計、轉化交易相關的高校院所、企業、設計協會、仲介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加快科技成果交易轉化。

(六)培育創新創業孵化體系。強化產業展覽展示服務,支援企業開展設計大賽、品牌展覽、行業論壇等系列活動。充分發揮產業存量空間資源作用,利用空余場地發展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眾創空間,培育集展示、交易、孵化、共用、服務於一體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孵化體系。

(七)構建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導民間資本和金融資本積極參與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和產業化,為產業創新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信貸支援,實行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優惠,合理提高綜合授信額度。構建完善的科技金融仲介服務機構、科技擔保、科技保險體系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制度,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

(八)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創建產業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開展打擊假冒專利和產業領域專利保護專項行動,建立企業專利援助、監測和預警機制,探索專利、商標、版權“三合一”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改革,加大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九)構建產業創新生態體系。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強化政府引導作用,聚集資本、技術、人才、政策等創新要素,構築政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金融機構、仲介機構等主體開放、共用、協同、共贏的產業生態體系,增強主導產業競爭優勢,培育創新型產業集群。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以“1+X”模式開展建設。“1”是指各市、縣(市、區)政府建立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工作機制,統籌產業創新服務體建設的組織領導、頂層設計、統一規劃、政策整合;“X”是指立足各地產業發展實際和資源稟賦,探索建立若干不同特色、不同模式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市、縣(市、區)規劃建設的“X”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由市、縣(市、區)政府申報。

第七條 申請建設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依託單位由申報單位元自行決定。

第八條 申報建設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完善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規劃。發展目標明確、路徑清晰、重點突出,規劃科學合理,政策舉措有力。

(二)特色產業集聚度高、產業規模大。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具有較強的產業配套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發展潛力,能夠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龍頭企業或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形成龍頭骨幹企業與上下游中小企業協同融通的完整產業鏈條。

(三)具有較完備的一站式綜合服務體系。建設能為產業集群內產業培育提供全流程創新服務的集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計量測試、標準資訊、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金融、人才培訓、技術市場為一體的綜合服務體系。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援26個縣(市、區)申報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

-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期不超過3年。符合建設條件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由各市、縣(市、區)政府向省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交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申報書、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總體規劃等材料。

第十條 省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申報與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申報1次。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當地產業發展實際確定申報個數。

第十一條 認定程式如下:

(一)省科技廳負責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日常工作,會同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對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現場考察、論證評價,提出支援建設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議名單,報請省政府審定。

(二)擬支援建設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名單在省科技廳等門戶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政府命名為“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

-考核與評價-

第十二條 省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列入建設名單的市、縣(市、區)的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3年綜合考核和績效評價工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公佈。考核優秀的命名為“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示範綜合體”,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三條 建立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年度報告制度。由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開展本區域內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年度總結和統計工作,報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地可參照本導則,結合實際,開展各具特色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

第十五條 本導則由省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導則自2017年10月19日起實施。

領導小組辦公室

編輯:甘玲 校對:何飄飄 徐璐璐 施洋洋

為中小企業提供檢驗檢測、計量測試、商標品牌培育、應對貿易壁壘、標準制定、認證諮詢、人員培訓、風險預警、品質技術諮詢等服務,大力推廣應用創新券,加強科技資源開放共用,降低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成本。

(五)打造科技成果交易市場體系。依託大資料、雲平臺,積極推進中國浙江網上技術市場建設,集聚與產品研發、創意設計、轉化交易相關的高校院所、企業、設計協會、仲介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加快科技成果交易轉化。

(六)培育創新創業孵化體系。強化產業展覽展示服務,支援企業開展設計大賽、品牌展覽、行業論壇等系列活動。充分發揮產業存量空間資源作用,利用空余場地發展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眾創空間,培育集展示、交易、孵化、共用、服務於一體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孵化體系。

(七)構建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導民間資本和金融資本積極參與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和產業化,為產業創新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信貸支援,實行貸款期限和貸款利率優惠,合理提高綜合授信額度。構建完善的科技金融仲介服務機構、科技擔保、科技保險體系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制度,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

(八)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創建產業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開展打擊假冒專利和產業領域專利保護專項行動,建立企業專利援助、監測和預警機制,探索專利、商標、版權“三合一”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改革,加大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九)構建產業創新生態體系。突出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強化政府引導作用,聚集資本、技術、人才、政策等創新要素,構築政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金融機構、仲介機構等主體開放、共用、協同、共贏的產業生態體系,增強主導產業競爭優勢,培育創新型產業集群。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以“1+X”模式開展建設。“1”是指各市、縣(市、區)政府建立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工作機制,統籌產業創新服務體建設的組織領導、頂層設計、統一規劃、政策整合;“X”是指立足各地產業發展實際和資源稟賦,探索建立若干不同特色、不同模式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市、縣(市、區)規劃建設的“X”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由市、縣(市、區)政府申報。

第七條 申請建設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依託單位由申報單位元自行決定。

第八條 申報建設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完善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規劃。發展目標明確、路徑清晰、重點突出,規劃科學合理,政策舉措有力。

(二)特色產業集聚度高、產業規模大。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具有較強的產業配套能力、技術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發展潛力,能夠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龍頭企業或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形成龍頭骨幹企業與上下游中小企業協同融通的完整產業鏈條。

(三)具有較完備的一站式綜合服務體系。建設能為產業集群內產業培育提供全流程創新服務的集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計量測試、標準資訊、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金融、人才培訓、技術市場為一體的綜合服務體系。

(四)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援26個縣(市、區)申報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

-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期不超過3年。符合建設條件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由各市、縣(市、區)政府向省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提交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申報書、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總體規劃等材料。

第十條 省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申報與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申報1次。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當地產業發展實際確定申報個數。

第十一條 認定程式如下:

(一)省科技廳負責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日常工作,會同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對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現場考察、論證評價,提出支援建設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議名單,報請省政府審定。

(二)擬支援建設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名單在省科技廳等門戶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政府命名為“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

-考核與評價-

第十二條 省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列入建設名單的市、縣(市、區)的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3年綜合考核和績效評價工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報經省政府同意後公佈。考核優秀的命名為“浙江省□□□產業創新服務示範綜合體”,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三條 建立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年度報告制度。由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開展本區域內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的年度總結和統計工作,報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地可參照本導則,結合實際,開展各具特色的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建設。

第十五條 本導則由省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導則自2017年10月19日起實施。

領導小組辦公室

編輯:甘玲 校對:何飄飄 徐璐璐 施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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