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舉證很重要
有關商標評審案件當事人主體消亡的情況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種是涉案系爭商標註冊人的消亡,
另一種是初始案件提起人的消亡, 如異議複審案件中的異議人消亡、撤銷複審案件中的撤銷申請人消亡等。
對於第一種情況, 在以往的敗訴分析中已有詳述, 2016年的法院判決基本延續了以往的做法, 在此不再述及。
2016年法院判決中亦涉及到對第二種情況的處理意見。
例如在第773048號撤銷複審案中, 被撤銷人在訴訟階段提交了撤銷申請人被註銷的證據, 法院認為, 撤銷申請人在向商標局提起撤銷申請時既已主體消滅, 不可再從事民事行為, 包括向商標局提起撤銷他人商標註冊的申請, 其提出的撤三申請應視為自始無效的民事行為;
在第8443425號異議複審案中, 原被異議人向法院提交了原異議人被註銷的證據, 法院認為, 因原異議人為異議複審案件的申請人, 依據《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 評審案件申請人終止且沒有繼承人的, 應當終止評審,
編輯: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