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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職務侵佔罪、貪污罪之辨析

【導讀】

山西中公事業單位為大家帶來公共基礎知識複習資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貪污罪之辨析》, 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 刑法為每年必考題, 而在刑法分論中關於財產性犯罪內容更是考試中的高頻考點, 尤其是一些易混淆的罪名, 考生經常有困惑, 今天給大家總結辨析幾種考試中常出現的財產性犯罪。

侵佔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 拒不交還的行為。

職務侵佔罪,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數額較大的行為。

貪污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一、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比較

1.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且非國家工作人員, 為特殊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侵佔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占為己有, 拒不交還;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占為己有。

3.客觀方面不同:侵佔罪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 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 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即化公為私, 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 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4.犯罪物件不同:侵佔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 即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僅是指個人, 而不包括單位。 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其中既有國有的, 也有集體的, 還有個人的。

二、職務侵佔罪、貪污罪比較:

1.主體不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 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

其中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職務侵佔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 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 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物件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物件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 也可能是私有財物。 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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