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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虛開收入證明,員工離職後要求賠償7萬元,法院判決卻是這樣

現實中經常有勞動者為了買房、買車等貸款需要, 而由用人單位開具比實際工資偏高的“收入證明”, 或者一些單位公章管理不嚴, 讓員工隨意敲蓋“收入證明”的情況發生。

這種行為已經為用人單位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 羅爺法律要講解的就是這類案例, 希望公司能夠從中得到警示。

圖片來自網路

小張, 某公司的銷售主管, 2015年年初計畫在A市的市區買房, 銀行辦理貸款按揭時要求提供收入證明。

在他和公司的勞動合同中, 約定的基本月工資為不低於3000元。

實際上每月加上一些銷售提成, 小張大概能拿到6000元。

但是, 銀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於12000元, 才能滿足小張的貸款要求。

因此, 小張和公司提出了虛開高收入的請求。

公司考慮到員工買房的緊迫性, 覺得開個證明就能滿足員工的生活需求, 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

小張也因此順利地辦成了買房按揭。

圖片來自網路

一年後, 小張辭職了。

公司也跟著就收到了小張的仲裁申請書, 請求仲裁委裁決公司補足長期拖欠的工資, 其中的證據就是先前蓋著公章的收入證明。

小張用該10000元的收入證明, 要求公司補足每月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額部分。

正好12個月,

算下來就是7萬元整。

仲裁委支持小張的要求, 但是公司不服, 上訴至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小張為追討工資, 提供了蓋有公司公章的“收入證明”。

公司以工作時間和工資收入與事實有出入為由, 聲稱該證明是虛假的, 然對該證明上的公章是否真實, 公司在本院審理中明確表示不要求進行鑒定。

因此, 公司在證明上簽章, 足以表明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最後法院判決公司需立即向小張賠償7萬元。

圖片來自網路

羅爺法律提醒:公章就是公司的“身份證”, 一定要謹慎使用和妥善保管。 給員工虛開收入證明, 最後受傷的只能是用人單位, 這是十分不可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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