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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同事談戀愛必須調崗或離職?

提問:我與公司的一個女同事“一見鍾情”, 在之後的工作中越來越合拍, 後來就戀愛了。 公司有個規定, 如果男女職工在同一崗位或同一部門戀愛、結婚,

其中一人要調崗或者自動離職。 現在我和女友有一個人需要調崗或離職, 可公司並沒有其他適合我們的職位, 難道我們必須自動離職嗎?這樣合法嗎?

說法:《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 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 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 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 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對於勞動者來說, 如果發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存在明顯違法的規定,

可以提出修改建議, 如果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 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濱海時報 張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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