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我與公司的一個女同事“一見鍾情”, 在之後的工作中越來越合拍, 後來就戀愛了。 公司有個規定, 如果男女職工在同一崗位或同一部門戀愛、結婚,
說法:《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 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 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 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 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 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對於勞動者來說, 如果發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存在明顯違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