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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元:酒駕逾期不處理 依法吊銷駕駛證

筆者從廣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 10月26日, 該支隊法制部門對今年1至10月中旬全市62 名逾期未接受處理的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人依據法律法規作出吊銷其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根據201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條2款規定: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為確保酒駕吊銷駕駛證案件的正常辦理, 10月26日, 廣元交警對今年1至10月中旬全市62名逾期未接受處理的飲酒駕駛等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據介紹, 民警在辦理案件過程中, 首先電話通知當事人過來接受處理, 在無法聯繫上當事人或當事人拒絕前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後, 就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通過郵寄方式告知當事人, 如果無人簽收郵件, 則在媒體上以公告方式告知當事人相關處罰內容和當事人的權利等。 公告七日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辯的, 交警部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廣元交警呼籲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抵制酒駕, 已經酒後駕駛、尚未接受處罰的當事人, 請自覺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否則將會增加自身違法成本。

(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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