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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對方卻失蹤?

很多夫妻在離婚時往往會先分居一段時間, 甚至其中一半可能不告而別, 隨後也失去了聯絡。 但一段時間後, 一方如果想離婚卻聯繫不到對方,

而且也不知道對方住在哪裡, 那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呢?

小編來告訴你, 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向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 因為, 我國民事訴訟法在訴訟程式中規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審判管轄原則, 首選被告的住所地, 而住所地就指戶籍所在地, 只有當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時, 才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可能有的被告戶籍地法院會推辭說:“被告既然不在戶籍地居住, 那你要提供被告是否有經常居住地的證明。 萬一被告有經常居住地, 就要向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其實, 法院的這種答覆是不合法且非常不負責任的。 這是因為法律上所規定的經常居住地是指截止到原告起訴離婚時, 被告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

試想雙方長時間分居, 甚至失去了聯繫, 在這種情況下, 原告怎麼能獲得被告的住址呢?即便獲得了被告的住址又怎麼能證明被告在那裡是否已經住滿一年呢?除非原告天天跟蹤被告並取得合法有效的跟蹤記錄, 顯然這是不可能做到的。 由此可見, 在出現不知道被告實際居住地的情形時, 被告戶籍地的法院有責任接受原告的離婚起訴。 如果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繫到被告後, 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 應當由被告提供相關證據(主要指經常居住地證明)。 異議成立的話, 由被告戶籍地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其經常居住地法院繼續審理即可。 如果根本無法聯繫到被告, 應當採取公告送達, 公告期滿後,
戶籍地的法院可以繼續審理並作出裁決。

除此之外, 根據我國法律, 夫妻一方失蹤, 另一方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加以解決: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 只要求離婚, 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

同時,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 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 即視為送達。 ”也就是說, 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 無論被告看到與否, 均視為送達, 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

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 法院即可缺席審理, 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 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 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為3個月, 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 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 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 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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