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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贍養的幾大誤區,你都瞭解嗎?

(ps:圖片來源於網路)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但在實踐中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 總是有自己不作為的理由,

歸結起來大概有以下幾項, 小編需要說明。

六種常見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形

第一、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 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 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 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 因此, 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第二、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 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 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 子女成年之後, 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但是, 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 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 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 父親姦污女兒的, 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第三、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 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 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 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第四、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 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第五、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 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元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 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 可視具體情況而定, 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 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 生活不能自理時, 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 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第六、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係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係。 兒子(女兒)去世後, 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 的婚姻關係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係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 因此, 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所以別在找藉口了, 你所謂的理由在法律上毫無根據, 從來權利可以放棄, 義務是永遠放棄不了的。

那麼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給付贍養費義務?

出現下面3種情況的時候可以不付贍養費:(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

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準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 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嚴重犯罪行為的, 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 對子女來說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被害子女自願贍養的, 法律並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 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 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看完以上內容, 心裡是不是有點譜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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