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時彼一時, 拆遷安置房身價巨增。
一、案情簡述
2016年12月22日, 南京空港經濟開發區(江寧)管理委員會致全體安置房業主一封信,
拆遷安置房辦證不易, 且珍惜。
2017年1月, 李某向江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 鄧某某認為訟爭的拆遷安置房在拆遷時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房款, 該拆遷安置房應有汪某某一定的份額, 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對該房並未處理。 鄧某某、汪某某認為雙方簽訂的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無效。
二、法院判決
1、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協助原告將位於南京市江甯區××桂花××室過戶至李斌名下。
2、被告賠償原告李斌逾期辦證的損失5000元, 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
3、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65元, 財產保全費2020元, 合計2585元, 由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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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觀點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 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買賣的房屋雖原系拆遷安置房, 但該房屋在2016年可以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訟爭房屋的買賣是有效的, 應受法律保護。 因鄧某某稱該訟爭房屋應有汪某某一定的份額, 離婚時雙方也未對該房進行處理, 故鄧某某、汪某某應共同協助將房屋辦理過戶手續至李某名下,
四、律師觀點
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予以保護。 雙方約定的5萬元違約金具有懲罰性質, 而被告的行為明顯屬於惡意違約, 加之5萬元的違約金標準未超過合理的數額, 應在賣家的承受範圍內, 法院應當尊重雙方意思自治, 判令賣家支付5萬元的違約金。 而不是以未提供證據證明損失為由,
嗚呼, 哀哉, 合同法的填平規則, 實則是填不平規則。
賞金獵人與執行軍師頭條號, 系江蘇百聖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耿慶喜創辦, 旨在分享辦案心得, 對於強制執行案件, 尤其是法院終結執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名下無財產的案件, 免費評估執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