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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未退,三種情形有工傷待遇

退休後再就業發揮餘熱, 在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同時, 自己也能獲得一筆收入, 這是兩全其美的好事。 然而, 有勞作就會有傷害, 一旦這些超齡員工發生工傷損害, 因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屬於正式在編人員, 所以, 他們想跟其他員工一樣享受工傷待遇就會遇到障礙。 可是, 下面的案例可以讓這些超齡打工者明白:至少三種情形下, 他們依然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退休後被原單位留用, 工傷待遇不能少

【案例】

張先生系某鐵路器材公司技術工人。 2014年6月, 在張先生達到退休年齡後, 單位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後,

但經雙方協商, 張先生繼續留在公司做技術顧問。 為提供安全保障, 公司繼續按月為張先生繳納工傷保險費。

2017年3月27日晚將要下班時, 正在清理車間衛生的張先生不慎被電擊傷。 公司為他申請工傷認定時, 人社局提出, 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受傷職工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而張先生屬於退休後被單位留用人員, 其留用期間並非勞動關係;至於單位為張先生繼續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可予以退還。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中指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

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有單位, 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由此可見, 《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並未對退休人員享受工傷待遇作出禁止性規定。 此外, 人社局明知張先生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 卻一直認可並接收公司為張先生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用, 公司對此存在信賴利益。

綜上, 無論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 還是依公平誠信原則, 張先生都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退休後仍繳納工傷保險, 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案例】

劉師傅系一家石材加工廠退休的技術職工。 劉師傅于2015年8月退休後不久, 被一家個體玉器加工公司招用。

該公司按慣例為劉師傅辦理了工傷保險繳納手續, 並從入職之日起逐月為劉師傅繳納工傷保險費。

2017年9月3日, 劉師傅在參與吊車移動大型毛料石過程中右手被壓傷。 經住院治療後, 相關部門認定其構成10級傷殘。

可是, 當公司為劉師傅申請工傷認定時, 人社局以劉師傅系退休人員、非單位在編正式職工為由, 予以拒絕。

【分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中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超齡人員受到事故傷害, 招用單位已按專案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上述規定意味著用人單位通過專案參保的方式為超齡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 人社局的做法是錯誤的, 劉師傅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三無”超齡農民工受傷, 照樣可享受工傷待遇

【案例】

2007年初, 一直生活在鄉下的李阿姨入職到市郊某印刷廠任操作工。 因這項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險性, 單位為她辦理了工傷保險, 並按年繳納工傷保險費。 然而, 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也從未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015年11月, 年滿50周歲的李阿姨未辦理退休手續並繼續在印刷廠上班。 2016年12月22日, 她下班途中因雪後路面光滑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警方認定, 李阿姨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後, 人社局認定李阿姨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屬於工傷。 但是, 當單位向社會保險局申報李阿姨的工傷待遇時遭到拒絕,

理由是李阿姨在發生事故時已達52歲, 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 對於李阿姨這種無勞動關係、無養老保險待遇、無退休金之三無人員, 即使認定為工傷, 其工傷待遇也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 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中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 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 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由此可見, 《工傷保險條例》並未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排除出其適用工傷保險待遇範圍。 既然“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那麼,人社局就應當在工傷基金中支付李阿姨的相關工傷待遇費用。

那麼,人社局就應當在工傷基金中支付李阿姨的相關工傷待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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