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黃臻
平果縣的黃某因其妻子與他人發生爭吵, 將對方一人打成重傷, 為此賠償傷者11.5萬元。 一年半後, 黃某又夥同農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 不久前, 平果縣人民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黃某有期徒刑3年, 以犯尋釁滋事罪, 判處黃某有期徒刑9個月, 總和刑期3年9個月,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3個月;以犯尋釁滋事罪, 判處農某有期徒刑1年。
黃某曾因犯妨害公務罪被法院判刑, 2012年12月13日刑滿釋放。 2014年7月8日2時許, 黃某聽說其妻子在平果縣馬頭鎮某社區側門被人欺負, 便糾集“阿偉”等十餘人趕往現場。
2016年1月29日4時許, 黃某與農某駕車至平果縣一家加油站停車欲加油時, 與該站員工林某發生口角。 黃某、農某兩人即下車毆打林某, 造成林某受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案發後, 黃某和農某賠償被害人林某經濟損失1.39萬元, 並取得林某的諒解。
2016年4月7日17時許, 農某駕車途經平果縣一社區門口, 認為黃某某停放的電動車阻礙其通行, 便用水泥磚打砸黃某某的電動車。 黃某某的父親聞訊趕到現場, 欲跟農某理論時, 被他毆打致傷。
黃某和農某被抓獲歸案後被執行逮捕。 平果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平果縣法院審理後認為, 黃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人重傷, 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黃某和農某尋釁滋事, 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 情節惡劣, 破壞社會秩序, 兩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且兩人均起主要作用, 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黃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系累犯, 應當從重處罰。 黃某犯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
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 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 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 最高不能超過20年, 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 最高不能超過25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須執行, 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 合併執行, 種類不同的, 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