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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長景訴被告陳權文、陳洪山、呂廣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 州 市 天 河 區 人 民 法 院

(2016)粵0106民初7587號

陳權文、陳洪山、呂廣灶:

本院受理原告陳長景訴被告陳權文、陳洪山、呂廣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現已經審理終結。 現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0106民初7587號民事判決書:一、解除原告陳長景與被告陳權文的民間借貸關係。 二、被告陳權文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長景償還本金50000元及利息(從2016年3月17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律師費5000元;被告陳洪山對被告陳權文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其承責後, 有權向被告陳權文追償。

三、被告陳權文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長景償還本金50000元及利息(從2016年3月17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律師費5000元;被告呂廣灶對被告陳權文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其承責後, 有權向被告陳權文追償。 案件受理費2540元、財產保全費1080元, 均由被告陳權文、陳洪山、呂廣灶負擔。 限你們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 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二日

連絡人:李旭珊、謝漫儀

電話: 020-83008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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