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州 市 天 河 區 人 民 法 院
(2016)粵0106民初7587號
陳權文、陳洪山、呂廣灶:
本院受理原告陳長景訴被告陳權文、陳洪山、呂廣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現已經審理終結。 現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0106民初7587號民事判決書:一、解除原告陳長景與被告陳權文的民間借貸關係。 二、被告陳權文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長景償還本金50000元及利息(從2016年3月17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律師費5000元;被告陳洪山對被告陳權文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其承責後, 有權向被告陳權文追償。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二日
連絡人:李旭珊、謝漫儀
電話: 020-8300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