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 是指非法提供或獲取個人資訊, 甚至出售個人資訊的行為。
什麼行為算侵犯公民個人資訊?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這個罪名出現後,
“公民個人資訊”, 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能夠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 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帳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值得一提的是, “公民個人資訊”既包括中國公民的個人資訊, 也包括外國公民和其他無國籍人的個人資訊。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
非法出售、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
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另外, 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 也應認定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法律層面是允許合法的個人資訊交易和流動的, 對於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經得被收集者同意, 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提供給他人的, 不能納入刑事打擊範圍。 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資訊, 由於已經不具備“公民個人資訊”與特定人的關聯性和識別性的屬性,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認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 足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3、非法提供住宿記錄供他人查詢牟利。 如通過在不法網站下載的方式, 非法獲取賓館住宿記錄等公民個人資訊, 並上傳至網站收費供他人查詢賓館住宿記錄(顯示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碼、位址、住宿時間等資訊)。
4、非法買賣網購訂單資訊。
5、利用駭客手段竊取公民個人資訊出售牟利。
“人肉搜索”的認定
在“人肉搜索”案件中, 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將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資訊公佈於眾, 影響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危害嚴重。
2017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違規查詢個人資訊、查詢開房記錄、查詢家庭住址, 查詢他人家庭情況等行為, 都將涉嫌違法, 甚至犯罪。
《解釋》第3條特別規定:“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