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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終結篇:企業如何應對“不辭而別”、“閃離”的員工?(上)

這是入住頭條的第一個年頭的第13天, 「HR旁觀者」自認為蠻拼的, 發表了18篇短文, 那可是一字一字碼出來的, 非常辛苦, 儘管頭條給了第5天通過“新人期”的待遇, 又有什麼意義呢?我們研究的領域受眾面狹窄, 註定是自娛自樂的遊戲。 不過, 讀過「HR旁觀者」文章的朋友知道, 我們是非常認真的, 不會去刻意迎合什麼, 喜歡抓住問題的核心直接予以終結, 特別是對於基礎性的問題, 更沒有必要東拉西扯, 因為馬上要去分享更關鍵、更有趣的事情。 歡迎關注!

這次分享的是一個關於員工“任性辭職”的話題, 分上下兩部分。

“好聚好散”不可以嗎?

員工辭職的正確姿勢:提前30天書面提交辭職報告(試用期提前3天口頭通知即可), 提前通知期屆滿後辦理好工作交接, 單位辦理好有關離職手續, 出具離職證明, 這樣的離職一般沒有分歧爭議, 屬於典型的“好聚好散”。

職場上“說走就走”的遊戲好玩嗎?

但職場上,

也有不少員工喜歡“非常態動作”:說來就來, 說走就走, 有的連招呼也不打一聲就玩消失, 即不辭而別。 當然, 客觀講不辭而別原因很多, 其中主要原因是員工對自己的單方辭職權理解過於任性、隨意。 如果實屬員工本人自願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員工未履行預告解除的義務, 違反了法律規定,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由於不辭而別不符合現有勞動合同法框架之下的解除要件形式, 又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而單位和員工二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又處於不明確狀態, 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尷尬”狀態:自動離職?員工暫時離崗?工資怎麼發?員工會不會又回來了?勞動合同需不需要解除?員工消失一段時間後是否又出現在仲裁庭上?因此,

不辭而別已經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安定性。

員工任性, 企業是不是也可以“任性”一把?

對待“不辭而別”的員工, 不少企業的應對比較粗枝大葉, 僅圖方便的心態, 認為員工一走了之就算了, 從此以後“井水不犯河水”,

有未發的工資就扣下當作彌補單位所受的損失。 出現這種想法的“理論基礎”是所謂的“自動離職”(又稱自離)概念, “自離”是勞動關係管理中的一個熱門詞彙, 時常出現在規章制度的條款中, 認為員工“自離”後勞動關係即消滅, 可能也沒有管理的必要, 然而, 事情會是這麼簡單嗎?

“自動離職”應該從HR的口頭禪裡消失, 難度還想外人瞬間看出你的專業功底不足?

“自動離職”並非法律的概念, 在所有勞動法律法規中也極少出現過, 法律中並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自動解除, 單位一廂情願的把“自離”視為勞動合同自動解除沒有法律基礎, 也違背法律規定。 不管怎樣理解, 員工僅僅因為“不辭而別”、“自離”就與單位脫離了關係,

如果不快刀斬亂麻, 及時處理, 讓“消失”的員工徹底“消失”, 也許那天該名員工再度出現, 單位因此坐在被告席上, 情以何堪?

一、通過總結, 員工不辭而別帶給企業的常見風險如下:

影響經營

企業的正常生產與經營程式受到干擾, 如果是關鍵崗位的員工不辭而別, 可能給單位帶來嚴重影響,甚至導致生產、經營暫停,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

關係存續

員工“走了”,如果勞動關係不予處理,仍處於存續狀態的話,企業應按規定繳納社保、公積金。

自以為是

有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不辭而別”按“自動離職”處理,然後辦理離職手續。但因“自動離職”並非法定概念,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措施粗暴

有的企業在員工突然“消失”時就簡單粗暴的以曠工形式解除員工, 但過段時間後“殺回馬槍”,員工以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狀告單位,或以處於患病特殊狀態未上班,單位違法解除主張賠償金,這樣很被動。

程式瑕疵

員工不辭而別一段時日後,單位按曠工程式辦理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以為員工“消失”了簡化一些程式,如忽視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這樣證據不足,程式不清,最終導致企業吃啞巴虧。

經濟補償

企業不對勞動關係做任何處理,發生爭議時,即使雙方都認可勞動關係已經解除,但對解除原因雙方都拿不出證據而爭執不下,法院的常見的做法是判決認定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二、針對不辭而別的員工,企業不應聽之任之而勞動關係久拖不決,要採取主動措施積極應對,且過程不能粗糙,及時合法解除勞動關係,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具體建議如下:

未完待續......

作者:柯敬萱(原創愛好者)。人力資源基礎管理每個領域涉及的內容,展開講的話都可以寫成一本書,自媒體平臺只能寫一些提綱性的文章。在人資管理基礎領域,因為我們經歷過、分析過、提煉過,總結過,事情其實已經變得很簡單!壓箱底的內部乾貨將陸續開放,當然只屬於關注了我們的老鐵們專享!目前正在整理中,請稍後。

可能給單位帶來嚴重影響,甚至導致生產、經營暫停,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

關係存續

員工“走了”,如果勞動關係不予處理,仍處於存續狀態的話,企業應按規定繳納社保、公積金。

自以為是

有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不辭而別”按“自動離職”處理,然後辦理離職手續。但因“自動離職”並非法定概念,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措施粗暴

有的企業在員工突然“消失”時就簡單粗暴的以曠工形式解除員工, 但過段時間後“殺回馬槍”,員工以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狀告單位,或以處於患病特殊狀態未上班,單位違法解除主張賠償金,這樣很被動。

程式瑕疵

員工不辭而別一段時日後,單位按曠工程式辦理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以為員工“消失”了簡化一些程式,如忽視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式,這樣證據不足,程式不清,最終導致企業吃啞巴虧。

經濟補償

企業不對勞動關係做任何處理,發生爭議時,即使雙方都認可勞動關係已經解除,但對解除原因雙方都拿不出證據而爭執不下,法院的常見的做法是判決認定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二、針對不辭而別的員工,企業不應聽之任之而勞動關係久拖不決,要採取主動措施積極應對,且過程不能粗糙,及時合法解除勞動關係,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具體建議如下:

未完待續......

作者:柯敬萱(原創愛好者)。人力資源基礎管理每個領域涉及的內容,展開講的話都可以寫成一本書,自媒體平臺只能寫一些提綱性的文章。在人資管理基礎領域,因為我們經歷過、分析過、提煉過,總結過,事情其實已經變得很簡單!壓箱底的內部乾貨將陸續開放,當然只屬於關注了我們的老鐵們專享!目前正在整理中,請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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