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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訪談」完善立法落實司法責任 深化依法治國實踐

原標題:完善立法落實司法責任 深化依法治國實踐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 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將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作為重要內容之一, 並提出具體要求, 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 必須堅持厲行法治, 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 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等等。 就如何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等相關問題, 檢察日報記者採訪了中國社科院大學副校長林維教授和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

林維

熊秋紅

記者: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 對此, 該如何理解?

林維: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戰略安排。 為實現這一戰略安排, 必須在國家治理層面堅持全面依法治國。

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 可以從幾個方面理解:

第一, 它意味著將全面依法治國作為國家治理領域的戰略目標, 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高度重視。

第二, 它意味社會治理的全面法治化。 通過厲行法治, 使國家治理方式發生整體性變革。

第三, 全面依法治國將為改善國家治理開闢更加廣闊的空間。 理論層面, 在堅持党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 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立法層面, 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執法層面, 建立高效的執法體系;司法層面,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建設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等等。

第四, 意味著法治國家建設的艱巨性、複雜性,

要準備打攻堅戰、持久戰。

熊秋紅: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 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 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總體規劃的基礎上, 現在所面臨的任務之一是要深化依法治國實踐。 全面依法治國被視為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 這是由依法治國的重要性、複雜性、艱巨性所決定的。 國家治理是党領導人民通過一定的方式和途徑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國家治理方式實現法治化, 是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關鍵在於將法治作為重要依託。 國家治理方式上的這一轉變, 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記者:

十九大報告提出, 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該如何理解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與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之間的關係?檢察機關能夠發揮怎樣的作用?

林維:

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 必須堅持立法先行, 發揮立法的引領作用。 要堅持党的領導, 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 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 良法就是能夠完美實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捍衛公民權利和自由目標的法律規範體系。 良法在本質上應當是與廣大人民的利益、願望、訴求相一致的。 善治即良好的治理, 其核心是使社會治理過程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善治首先要求治理者是值得公眾信賴的治理者,其次要使服務成為治理核心內容,再次要求政府不斷回應公眾需求,最後要求治理要達到社會和諧。依法治國中的法必須是“良法”,“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這充分說明良法與善治之間的關係。

檢察機關在良法的產生上應發揮重要作用。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監督法律實施的職責,可以通過監督法律實施,發現問題,促進立法完善,提高立法品質。同時,也可以通過具體的檢察工作,在具體辦案中主動發現現有法律存在的問題,在職責範圍內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的建議。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提出法律案,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相應立法建議。

熊秋紅:

人民群眾對於立法工作的期待是法律管用、能夠解決實際問題。離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就不可能有良法,也不可能有善治。為了保證立法的科學性,應當在法律出臺前,針對法律草案內容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以及實施後的社會效果等進行綜合評估,認真聽取法律適用物件、專家學者、法律執行部門的意見;為了保證立法的民主性,應當增強立法程式的公開性、公正性,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努力做到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實管用。

檢察機關作為法治秩序的建設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可以結合檢察職能和辦案實踐,積極提出立法建議,促進立法的科學化;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護法者”,應當在推進國家法制統一、實現良法善治中發揮重要作用;等等。

記者: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深化依法治國實踐,需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尤其是綜合配套改革。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熊秋紅:

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主要應包括:

一是要解決司法體制改革推進過程中的制約性、瓶頸性問題,如司法人員單獨職務序列等級對應職級待遇問題,內設機構改革問題等;

二是要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加強改革的系統性、聯動性,如完善法官、檢察官績效和司法輔助人員考核辦法,完善法官、檢察官員額退出機制,等等;

三是要加快科技化、資訊化建設,充分發揮資訊化平臺的總體效能,如推進訴訟檔案電子化、加強司法大資料的應用等,以促進司法體制改革與科學技術的深度融合。

林維:

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是在我國當前司法體制改革主體框架基本確立、制度體系不斷完善的前提下,對司法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首先,應當進一步規範權力運行,提升案件辦理質效,強調司法職權配置的合理化,深化司法績效評價,增強司法改革的系統性、協調性。其次,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探索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科技應用融合的新路子。通過科技手段應用,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再次,通過司法職務序列管理、人財物統管、職業保障等方面健全配套,形成符合司法人員職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管理體制。最後,要進一步建立各項制度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執行力,維護司法人員的職業尊嚴和履職安全保障,優化法治整體環境。

記者: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檢察機關如何充分發揮作用?

熊秋紅: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關鍵,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將其寫入,充分體現了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要性。最高法和最高檢分別發佈了《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對於檢察官辦案許可權、辦案組織、檢察權的運行機制、各類檢察人員的職責、檢察委員會討論具體案件的範圍等作了系統規定,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提供了基本規則。落實司法責任制是遵循司法規律之舉,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承擔著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等多種職能,檢察官應當切實履行偵查監督職責,充分發揮審前程式中的過濾和把關作用。

林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偉大戰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為維護公平正義,可以從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加強隊伍建設,建設一支政治堅定、公正廉潔、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檢察隊伍是確保公正司法的根本。強化檢察官維護公平正義的意識,與此同時,要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造就一支專家型的檢察官隊伍,保證法律監督正確、及時實施。

第二,嚴格司法,依法辦案,維護司法公正。嚴格司法和依法辦案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依法辦案,既包括依照實體法,也包括依照程式法。

第三,全面強化監督職責。當前,執法不嚴是執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檢察機關必須全面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加大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監督等的力度,用夠用足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形成完整的法律監督體系,促進嚴格執法。

第四,堅持融入群眾、傾聽群眾呼聲、解決群眾訴求、接受群眾監督。在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檢察人員直接聯繫群眾、直接服務群眾的工作機制。注重收集瞭解民意,收集案件線索,始終堅持從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的高度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

善治首先要求治理者是值得公眾信賴的治理者,其次要使服務成為治理核心內容,再次要求政府不斷回應公眾需求,最後要求治理要達到社會和諧。依法治國中的法必須是“良法”,“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這充分說明良法與善治之間的關係。

檢察機關在良法的產生上應發揮重要作用。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監督法律實施的職責,可以通過監督法律實施,發現問題,促進立法完善,提高立法品質。同時,也可以通過具體的檢察工作,在具體辦案中主動發現現有法律存在的問題,在職責範圍內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的建議。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提出法律案,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相應立法建議。

熊秋紅:

人民群眾對於立法工作的期待是法律管用、能夠解決實際問題。離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就不可能有良法,也不可能有善治。為了保證立法的科學性,應當在法律出臺前,針對法律草案內容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以及實施後的社會效果等進行綜合評估,認真聽取法律適用物件、專家學者、法律執行部門的意見;為了保證立法的民主性,應當增強立法程式的公開性、公正性,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努力做到法律立得住、行得通、切實管用。

檢察機關作為法治秩序的建設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可以結合檢察職能和辦案實踐,積極提出立法建議,促進立法的科學化;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護法者”,應當在推進國家法制統一、實現良法善治中發揮重要作用;等等。

記者: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深化依法治國實踐,需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尤其是綜合配套改革。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熊秋紅:

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主要應包括:

一是要解決司法體制改革推進過程中的制約性、瓶頸性問題,如司法人員單獨職務序列等級對應職級待遇問題,內設機構改革問題等;

二是要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加強改革的系統性、聯動性,如完善法官、檢察官績效和司法輔助人員考核辦法,完善法官、檢察官員額退出機制,等等;

三是要加快科技化、資訊化建設,充分發揮資訊化平臺的總體效能,如推進訴訟檔案電子化、加強司法大資料的應用等,以促進司法體制改革與科學技術的深度融合。

林維:

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是在我國當前司法體制改革主體框架基本確立、制度體系不斷完善的前提下,對司法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首先,應當進一步規範權力運行,提升案件辦理質效,強調司法職權配置的合理化,深化司法績效評價,增強司法改革的系統性、協調性。其次,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探索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科技應用融合的新路子。通過科技手段應用,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再次,通過司法職務序列管理、人財物統管、職業保障等方面健全配套,形成符合司法人員職業特點和發展規律的管理體制。最後,要進一步建立各項制度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執行力,維護司法人員的職業尊嚴和履職安全保障,優化法治整體環境。

記者: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檢察機關如何充分發揮作用?

熊秋紅: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關鍵,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將其寫入,充分體現了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要性。最高法和最高檢分別發佈了《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對於檢察官辦案許可權、辦案組織、檢察權的運行機制、各類檢察人員的職責、檢察委員會討論具體案件的範圍等作了系統規定,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提供了基本規則。落實司法責任制是遵循司法規律之舉,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承擔著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等多種職能,檢察官應當切實履行偵查監督職責,充分發揮審前程式中的過濾和把關作用。

林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偉大戰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為維護公平正義,可以從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加強隊伍建設,建設一支政治堅定、公正廉潔、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的檢察隊伍是確保公正司法的根本。強化檢察官維護公平正義的意識,與此同時,要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造就一支專家型的檢察官隊伍,保證法律監督正確、及時實施。

第二,嚴格司法,依法辦案,維護司法公正。嚴格司法和依法辦案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依法辦案,既包括依照實體法,也包括依照程式法。

第三,全面強化監督職責。當前,執法不嚴是執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檢察機關必須全面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加大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監督等的力度,用夠用足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形成完整的法律監督體系,促進嚴格執法。

第四,堅持融入群眾、傾聽群眾呼聲、解決群眾訴求、接受群眾監督。在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檢察人員直接聯繫群眾、直接服務群眾的工作機制。注重收集瞭解民意,收集案件線索,始終堅持從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的高度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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