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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含淚殺害智障兒 稱感覺自己將不久于人世

恐自己不久于人世留兒受苦, 八旬老母含淚殺害智障兒

據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5月9日14時許, 被告人黃某某在廣州市越秀區西華路家中,

趁家人離開之機, 將事先準備好的約60粒安眠藥餵食給被害人黎某乙, 後用棉墊捂住黎某乙面部, 再用絲巾勒住黎某乙脖子致其死亡(經鑒定, 死亡原因為安眠藥的作用下被勒頸、捂口鼻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同日, 黃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被害人黎某乙, 自出生即患病致殘, 歿年46歲。 83歲高齡的黃某某在公安機關供述稱:“(黎某乙)早產出生被確診大腦發育不良及軟骨症, 不會說話, 生活不能自理。 長大到三十多歲時, 大腦衰退加快, 身體越來越差, 後來臀部肌肉萎縮不能坐, 長期臥床長肉瘡, 很痛苦。 我照顧他很辛苦, 自己年紀大了, 身體又不好, 我擔心自己先他離世。 一個星期前, 我思想鬥爭了很久, 產生了喂他吃安眠藥、讓他在沒有知覺的情況下弄死他的念頭。

黃某某動手前在一張紙上寫清小兒子的身體狀況, 並表明整件事由其一人決定, 與他人無關。

庭上, 當公訴人訊問其有無想過讓家裡其他人照顧被害人時, 黃某某哭著稱被害人只有一個哥哥, 她不能把一個那麼重的責任給大兒子。

“是我自己對不起他, 把他生成這樣, 害他受苦, 我寧願自己犯罪, 結束了他痛苦的人生, 好過他生不如死。 ”面對辯護人關於在殺害被害人之前, 其有沒有曾經產生過放棄被害人或者殺害被害人的想法的發問時, 黃某某答道:“他是我兒子, 我從來沒有嫌棄過他, 也沒有想過放棄他, 近兩年實在沒辦法, 因為我的身體已經支撐不起照顧他。 ”2017年9月21日, 越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拒送福利院, 老母傾力育兒數十載

黎某甲——黃某某的大兒子, 告訴偵查人員, 弟弟不能正常說話, 生活不能自理, 近三、四年來長期臥床, 母親一直和弟弟睡同一間房, 負責給弟弟餵飯, 其則負責給弟弟擦身。 “我有勸過媽媽要想開點, 也要媽媽將弟弟送至政府機構進行安置, 但媽媽一直不同意, 並表示不放心其他人員照顧, 怕照顧不周。 ”

居委會工作人員陳某某出庭作證時表示, 殘聯會定時發放殘疾金, 有時候也向黃某某發放生活用品, 平時也有義工上門幫忙。 被害人在死亡前符合入住福利院的條件,

家屬可以提出申請, 社工和義工都曾上門詢問過黃某某的意見, 但黃某某均拒絕了。

“因為有我照顧, 他會吃得好點, 有人陪伴。 ”黃某某當庭供稱。 據其供述, 其47歲時便申請退休親自照顧被害人。 黎某甲——黃某某的大兒子, 告訴偵查人員, 弟弟不能正常說話, 生活不能自理, 近三、四年來長期臥床, 母親一直和弟弟睡同一間房, 負責給弟弟餵飯, 其則負責給弟弟擦身。 “我有勸過媽媽要想開點, 也要媽媽將弟弟送至政府機構進行安置, 但媽媽一直不同意, 並表示不放心其他人員照顧, 怕照顧不周。 ”

居委會工作人員陳某某出庭作證時表示, 殘聯會定時發放殘疾金, 有時候也向黃某某發放生活用品, 平時也有義工上門幫忙。被害人在死亡前符合入住福利院的條件,家屬可以提出申請,社工和義工都曾上門詢問過黃某某的意見,但黃某某均拒絕了。

“因為有我照顧,他會吃得好點,有人陪伴。”黃某某當庭供稱。據其供述,其47歲時便申請退休親自照顧被害人。

親屬紛紛求情。

公訴人稱“雖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

庭上,黎某甲作為證人到庭。黎某甲認為:“母親不同于一般的殺人犯,是想幫弟弟解脫,本意不是想害弟弟。”黃某某的弟媳黎某丙和姨甥馮某某均親筆書寫了求情信。黎某丙也到庭作證,表示雖然不贊同黃某某的行為,但希望法庭能對黃某某從寬處理。“在被害人還能行走的時候,她經常到被害人出去走走,對他非常好。但是最近幾年她的身體狀況非常差,小兒子身體越來越不好,我也覺得我嫂子很苦難。”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雖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相較於其他惡性暴力犯罪“因恨而殺”,本案是“因愛而殺”,但生命權是人的最高權利,任何人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即使是母親也無權剝奪兒子的生命。鑒於黃某某犯罪動機惡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較低,是自首,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故建議法院對黃某某依法適用緩刑。法院判決“其悲可憫,其情可宥”

黃某某獲緩刑處罰

越秀法院當天下午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判決書中寫道:“被告人黃某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判決書認定黃某某有自首、犯罪時年滿75周歲、認罪認罰、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等從寬量刑情節,“雖觸犯法律構成犯罪,但其悲可憫,其情可宥”,最終法院決定對黃某某予以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宣判後,控辯雙方一致表示對該判決沒有意見。

越秀法院院長、本案審判長萬雲峰告訴記者:“這件案非常特殊,是因愛殺子,與其他暴力性故意殺人有很大區別,反映出被告人作案動機並不是十分卑劣。本案事實清楚,主要是如何處理好情、理、法的關係,如何做出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判決,這是需要認真平衡和考量的。”

小編個人認為判得真好!既不失法度又充滿溫情,讓我體會到法律是嚴肅的,但不是冰冷的。

平時也有義工上門幫忙。被害人在死亡前符合入住福利院的條件,家屬可以提出申請,社工和義工都曾上門詢問過黃某某的意見,但黃某某均拒絕了。

“因為有我照顧,他會吃得好點,有人陪伴。”黃某某當庭供稱。據其供述,其47歲時便申請退休親自照顧被害人。

親屬紛紛求情。

公訴人稱“雖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

庭上,黎某甲作為證人到庭。黎某甲認為:“母親不同于一般的殺人犯,是想幫弟弟解脫,本意不是想害弟弟。”黃某某的弟媳黎某丙和姨甥馮某某均親筆書寫了求情信。黎某丙也到庭作證,表示雖然不贊同黃某某的行為,但希望法庭能對黃某某從寬處理。“在被害人還能行走的時候,她經常到被害人出去走走,對他非常好。但是最近幾年她的身體狀況非常差,小兒子身體越來越不好,我也覺得我嫂子很苦難。”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雖法不可恕,但情有可原”,相較於其他惡性暴力犯罪“因恨而殺”,本案是“因愛而殺”,但生命權是人的最高權利,任何人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即使是母親也無權剝奪兒子的生命。鑒於黃某某犯罪動機惡性不大,人身危害性較低,是自首,犯罪時已滿七十五周歲,故建議法院對黃某某依法適用緩刑。法院判決“其悲可憫,其情可宥”

黃某某獲緩刑處罰

越秀法院當天下午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判決書中寫道:“被告人黃某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判決書認定黃某某有自首、犯罪時年滿75周歲、認罪認罰、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等從寬量刑情節,“雖觸犯法律構成犯罪,但其悲可憫,其情可宥”,最終法院決定對黃某某予以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宣判後,控辯雙方一致表示對該判決沒有意見。

越秀法院院長、本案審判長萬雲峰告訴記者:“這件案非常特殊,是因愛殺子,與其他暴力性故意殺人有很大區別,反映出被告人作案動機並不是十分卑劣。本案事實清楚,主要是如何處理好情、理、法的關係,如何做出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判決,這是需要認真平衡和考量的。”

小編個人認為判得真好!既不失法度又充滿溫情,讓我體會到法律是嚴肅的,但不是冰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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