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 大家的工作越來越忙, 不管是追求事業, 還是奮力學習, 加班都成了再平常不過的事兒。 於是, “猝死”這個話題就被廣泛關注。
首先小編要科普一下什麼樣的死亡稱之為“猝死”。
猝死發生之前可能沒有什麼明確的預兆、死因可能也不明確。 而且大部分的猝死, 從感覺身體不適到死亡的過程時間很短, 可能不超過12小時、6小時甚至 1 小時。 而且, 猝死在各個年齡的人群中均有發生。
案例
近日, 江蘇文某加班4個多小時, 回家出現身體不適, 送醫之後未搶救成功, 面對文某家屬的索賠起訴, 日前蘇州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 賠償20萬。
法保律師分析
1、文某加班猝死為什麼沒有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2、對於文某的死亡, 用人單位是否承擔責任呢?
首先, 文某與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 每週工作5天, 每週休息2天。 法院經過調查:在文某猝死前的一個半月內,
3、關於加班的時間。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休息權是《憲法》、《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保障勞動者休息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只能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否則,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法保法律分析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加班對上班族來說成了家常便飯,加班猝死事件也屢見不鮮。老話說的好,身體健康好比是數位1,事業、地位、錢財、家庭是數位0。有了1,後面的0越多,就越富有。反之,如果1沒了,後面的0再多也沒有了意義。希望大家在努力工作、揮灑汗水的同時學會釋放壓、勞逸結合、合理安排時間,保持一個健康的身體。
壓力越來越大,努力沒有錯,但別用力過猛。長期疲勞過度,對身體的傷害不可估量。愛護自己,珍愛生命!
法保說:
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還有詩和遠方!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休息權是《憲法》、《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保障勞動者休息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只能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否則,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法保法律分析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加班對上班族來說成了家常便飯,加班猝死事件也屢見不鮮。老話說的好,身體健康好比是數位1,事業、地位、錢財、家庭是數位0。有了1,後面的0越多,就越富有。反之,如果1沒了,後面的0再多也沒有了意義。希望大家在努力工作、揮灑汗水的同時學會釋放壓、勞逸結合、合理安排時間,保持一個健康的身體。
壓力越來越大,努力沒有錯,但別用力過猛。長期疲勞過度,對身體的傷害不可估量。愛護自己,珍愛生命!
法保說:
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還有詩和遠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