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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承包法》即將出臺,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將備受保護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至今將近15年之久。 在真正實踐的過程中, 某些條項的些許弊端也逐漸顯露, 甚至有的在現如今看來, 已不合時宜。 最近, 國家將對此法進行大幅度調整, 新《土地承包法》也即將出臺。 而小編比較關注的是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問題, 我國大多的農村婦女因結婚將戶口遷出原籍, 而後造成在先後兩個居住地中都無土地。 為解決此問題, 新擬定的土地承包法草案中也做了相關規定, 快隨小編來看看吧~

一、婦女的名字將被列入證書之中

草案中明確了農村婦女該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益。 在借鑒一些地方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登記的做法的基礎上, 草案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此舉必將更好地保護了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 將名字列入證書之中,

將是農村婦女擁有土地承包權的最好憑證。

二、《土地承包法》的這兩項條例, 你得知道

其實, 在現行的《土地承包法》中, 早就具有兩條與農村婦女權益息息相關的條例。 但還是有許多農民朋友沒有意識到它們的存在, 因此小編覺得有義務向大家再普及一下。

《土地承包法》中第六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 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經營權。 ”因此, 女性們要意識到自身的土地經營權是被國家肯定的, 要勇於爭取維護自身的權益。

此外, 《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條也明確規定:婦女結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婦女離婚或者喪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此條例更加清晰地保證婦女能取得承包地, 防止農村婦女因為結婚、離婚等情況而產生土地糾紛。 因此, 若是夫妻中男方沒有承包地, 離女方家又近的, 可以重拾女方合法擁有的地塊進行耕作。

雖然農村中需要考慮到人情世故以及封建思想等諸多因素, 但婦女自己合法擁有的權益也應爭取, 不應一昧地退讓。

(注:圖片均來自網路,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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