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最新!于歡案處警幹警被立案審查!案件是否涉黑?

最新消息

據聊城新聞網報導,

於歡案經媒體報導後, 聊城市迅速成立了由市紀委、市委政法委牽頭的聯合工作組, 就案件涉及有關問題展開調查。

調查組按照全面深入、客觀公正的原則, 認真開展調查工作。 調取有關報警電話錄音、與蘇銀霞有關的投訴、相關的報警處警視頻和記錄等資料, 查閱分析處警現場執法記錄儀視頻、廠區監控錄影、卷宗筆錄等資料及視頻, 對案件相關人員進行取證談話。

經調查, 2016年4月13日, 幹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蘇銀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 幹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討債人員阻止于歡、蘇銀霞離開接待室的情況下, 未採取有效措施。 于歡案處警幹警在警情處置過程中存在處警不力、對現場處置嚴重失責等失職行為。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 聊城市紀委、市監察局責成冠縣紀委、縣監察局對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審查。

事件回顧

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135萬, 月息10%。 她在支付本息184萬元和一套價值70萬元的房產後, 仍無法還清欠款。 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淩辱之後, 催款人杜志浩脫下褲子, 當著蘇銀霞兒子于歡的面, 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

情急之中, 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 致4人受傷。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 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案件審理

2016年12月15日, 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一案。

案件判決

2017年2月17日,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1

法院經審理認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

不能正確處理衝突, 持尖刀捅刺多人, 構成故意傷害罪;

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 且于歡能如實供述, 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2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

法院解釋: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駡, 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 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 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 “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3

被告者于歡代理人:至少屬於防衛過當

目前, 於歡已提出上訴。

于歡的上訴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主張:在遭遇涉黑團夥令人髮指的侮辱、員警出警後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 於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於防衛過當。

他還認為,

于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並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 應當認定為自首。

聊城官方:

對該案涉及的涉黑犯罪等問題開展調查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對"辱母殺人案"依法啟動審查

近日, 媒體報導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殺人案”,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 第一時間抽調公訴精幹力量全面審查案件, 在該案二審程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監督職責。 對社會公眾關注的于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等, 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 成立由反瀆、公訴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的調查組, 對媒體反映的員警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等問題, 依法調查處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的情況通報

於歡故意傷害一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組成由資深法官吳靖為審判長,審判員王文興、助理審判員劉振會為成員的合議庭。現合議庭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將於近日通知上訴人於歡的辯護律師及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師閱卷,聽取意見。我們將依照法定程式予以審理。

山東公安廳:已派人赴當地核查

於歡故意傷害一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組成由資深法官吳靖為審判長,審判員王文興、助理審判員劉振會為成員的合議庭。現合議庭正在全面審查案卷,將於近日通知上訴人於歡的辯護律師及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師閱卷,聽取意見。我們將依照法定程式予以審理。

山東公安廳:已派人赴當地核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