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誰非
羅大姐通過家政公司介紹, 與汪大媽簽訂了《家政服務雇傭合同》, 合同第三條第十二項約定, 從事家政服務時, 雇員傷病的, 雇主應承擔相關費用。 之後汪大媽讓羅大姐到菜市場買菜, 羅大姐買完東西騎自行車返回家中時, 遭遇交通事故, 牙齒被損壞, 經交警部門認定, 雙方各擔50%責任。 肇事司機賠償完之後, 餘下的三萬多醫藥費, 羅大姐認為應該由雇主汪大媽承擔。
您認為, 保姆買菜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雇主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
(圖為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徐明祺法官)
答案揭曉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徐明祺法官認為:
所謂雇傭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約定在一定期限內, 由勞動者向後者提供勞務, 並由後者給付報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像家庭雇用保姆就是其中最為常見和典型的一種, 它屬民法調整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
因此羅大姐可以向雇主汪大媽主張剩下的醫藥費。 另外提醒大家, 雇用保姆, 最好通過家政公司聘請, 並簽訂相應協定, 對相應的權利與義務作出明確約定, 這樣一旦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