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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2003年3月開始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在近十年的時間裡, 隨著農村經濟的迅猛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的有序推進, 土地流轉的速度不僅大為提高, 一些新型的農業經營主體也大量湧現, 如何讓農村土地承包制度與新的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相適應, 成為一個無法繞過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出臺實施14年後, 迎來了首次調整。 農村土地由農民承包經營, 是我國農村的一項基本經營制度, 關係到近6億農民最切身利益。 修法意義何在?修改了哪些內容?新法對農民有什麼實質性的影響?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喬路律師, 為您解讀《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圖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喬路律師)

這次修法改了什麼?

(1)農民進城落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條件

草案刪除了了現行行法律律中關於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

(2)明確婦女應該享有的承包權益

草案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進一步明確了婦女應該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益。

(3)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三十年

草案規定,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長久不變。 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 草案規定, 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4)經營權可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

草案增加了土地經營權可以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規定。 鑒於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尚處於探索階段, 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

為此, 草案只作出原則性規定, 具體可依實踐發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規規範。

(5)確保三權分置後農地用途不變

為確保實行“三權分置”後不改變農地用途, 草案規定, 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 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費用, 用於土地耕作, 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 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式收回承包地, 重新發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後協力廠商擅自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給承包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承包地生態環境的, 發包方或承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 收回土地經營權。

(6)堅持承包關係穩定不打亂重分

為進一步規範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適當調整,

草案劃定紅線, 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並報鄉(鎮)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鑒於各地情況差異較大, 草案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具體規定。

(7)承包方可用承包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經營權的融資擔保”進行了明確。 草案規定,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協力廠商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 經承包方或其委託代理理人書面同意, 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承包地再延長30年, 對農民最直接的影響有哪些?

最直接的影響, 首先是家里的土地更值錢了。 最簡單的一個例子, 國家現在開放了農村土地經營權貸款, 但是如果土地剩餘承包年限過短, 顯然價值就大打折扣, 剩餘年限從10年提升到30年, 就等於信用額度翻了好幾倍。

而對於有意要流轉土地的農民, 更等於直接收了至少好幾萬的紅包(按人均1.5畝算, 如果像東北戶均百畝那樣的規模,更不得了)。之前只能流轉出去10年,現在多加30年,就是多收30年的租金。

當然,更長的承包期,也意味著農民會更用心地對待自己的土地,土地整改、基礎設施建設都會更加用心,增值空間也就更大了。

很多農民此前擔心2027年之後會不會重新分地,現在顯然可以打消疑慮了。而且此次延期也可以看出國家對於農村土地的整體策略就是維穩,承包關係長久不變,不僅是下一個30年的原則,更長久來說農民也不必擔心失去承包權。

承包地“三權分置”,好處是什麼?

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建立分包到戶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承包經營權從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離,實現“一權變兩權”。目前,大量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農村社會結構深刻變動,農業規模化經營要求土地流轉,改變“人均一畝三分地”的土地細碎化現象。而很多農民擔心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就要不回來了,寧撂荒不流轉。“有田無人種”、“有人無田種”並存,嚴重影響資源配置效率。

經營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次分離,是對農村經營主體變化、農地流轉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適應性調整,有利於農村生產力解放。對於發包方、承包方、經營方來說,權利、義務明確,責任分明,避免了“曲線救國”的複雜流轉模式設計,避免出現爭議時法院出現不同的審判結果。

修法之後,土地確權的重要性?

根據國家規定,延長土地承包期後,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農戶頒發由縣或縣級以上民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農民朋友必須密切關注相關資訊。

同時這也是再一次提醒大家土地確權的重要性,沒有確權的土地今後是很難得到國家承認的,即便保留了承包地,糾紛隱患也很大。而且根據承包關係長久不變的原則,再要重新分地也是難上加難。

如果像東北戶均百畝那樣的規模,更不得了)。之前只能流轉出去10年,現在多加30年,就是多收30年的租金。

當然,更長的承包期,也意味著農民會更用心地對待自己的土地,土地整改、基礎設施建設都會更加用心,增值空間也就更大了。

很多農民此前擔心2027年之後會不會重新分地,現在顯然可以打消疑慮了。而且此次延期也可以看出國家對於農村土地的整體策略就是維穩,承包關係長久不變,不僅是下一個30年的原則,更長久來說農民也不必擔心失去承包權。

承包地“三權分置”,好處是什麼?

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建立分包到戶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承包經營權從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離,實現“一權變兩權”。目前,大量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農村社會結構深刻變動,農業規模化經營要求土地流轉,改變“人均一畝三分地”的土地細碎化現象。而很多農民擔心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就要不回來了,寧撂荒不流轉。“有田無人種”、“有人無田種”並存,嚴重影響資源配置效率。

經營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次分離,是對農村經營主體變化、農地流轉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適應性調整,有利於農村生產力解放。對於發包方、承包方、經營方來說,權利、義務明確,責任分明,避免了“曲線救國”的複雜流轉模式設計,避免出現爭議時法院出現不同的審判結果。

修法之後,土地確權的重要性?

根據國家規定,延長土地承包期後,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農戶頒發由縣或縣級以上民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農民朋友必須密切關注相關資訊。

同時這也是再一次提醒大家土地確權的重要性,沒有確權的土地今後是很難得到國家承認的,即便保留了承包地,糾紛隱患也很大。而且根據承包關係長久不變的原則,再要重新分地也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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