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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菏澤將對在市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處罰!

現向社會重申:菏澤市區禁限放煙花限放爆竹。 即日起, 對違犯規定的, 公安機關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防止雜訊污染和大氣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現就牡丹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時間:自2017年10月1日起,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全天候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區域:現階段,

區政府劃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為“昆明路以東、太原路以西、北外環路以南、南外環路以北”為全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三、禁止燃放種類:所有煙花爆竹均在禁止燃放之列, 即大炮、小炮、禮花、煙花、拉炮、甩炮、沖天炮、火箭炮、火柴炮、充氣炮等製造雜訊的爆竹系列(孔明燈也為任何時候、任何地點禁止燃放的物品)。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各社區(村民委員會)、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各住宅社區業主委員會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 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五、在禁燃區承辦各類喜慶或者其他活動的經營者, 應當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 對不聽制止的應及時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准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否則由公安、環保、安監、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予以處理;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由安監部門限期搬離禁止燃放區域。

七、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 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 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單位直接責任人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 情節嚴重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對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 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 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迎接國家慶典等重大活動需要燃放禮花的, 由區人民政府決定並發佈通告。

十、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 由牡丹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關於在城區禁限放煙花限放爆竹的通告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保護城市環境, 宣導文明生活, 改善人居環境, 減少噪音、大氣污染、人身傷害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山東省燃放煙花爆竹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結合我區實際, 決定自2017年5月1日零時起, 在城區禁限放煙花限放爆竹。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放區和禁放場所

(一)限放區:東至廣州路;南至長江路;西至太原路;北至黃河路。 此環形圈內為煙花爆竹限放區域。

(二)禁放場所:以下區域為禁放場所, 在任何時間內一律禁止燃放煙花和爆竹。

1、重要軍事設施、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2、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3、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類建築物及其圍牆外50米範圍內;

4、車站、碼頭等重要場所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以及重點消防單位或區域, 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等人口密集區域, 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5、醫療機構、幼稚園、托兒所、學校、療養院、敬老院以及教學、科研等場所;

6、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辦公及生活區和企業生產區。

二、禁限時間:2017年5月1日零時起, 在禁限區開始禁放煙花限放爆竹。 在限放區域內, 臘月三十零時至正月初三24時和元宵節零時至24時可燃放爆竹(但禁放煙花), 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煙花和爆竹(政府組織和批准的焰火晚會外)。

三、禁放種類:指以煙花藥為原料製成的, 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形成色彩、圖案, 產生音響效果, 並以光、色、煙、霧等視覺效果為主的煙花。 主要包括:噴花類、升空類、旋轉升空類、吐珠類、線香類、煙霧類、造型玩具類、摩擦類、小禮花類、禮花彈類以及架子煙花和組合煙花。

四、有關規定

(一)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 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違反本通告規定,不聽勸阻,仍燃放煙花爆竹和阻礙、拒絕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或由此引發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除依法查處外,紀委監察部門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並在媒體上公開曝光;

(四)禁放區域內的單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除對燃放者處罰外,並將該單位列為年度文明創建、綜合治理不合格單位;

(五)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反規定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六)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廣大市民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並歡迎監督和勸阻違規行為。

特此通告。

菏澤經濟開發區管理管委會

2017年5月1日

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違反本通告規定,不聽勸阻,仍燃放煙花爆竹和阻礙、拒絕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或由此引發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除依法查處外,紀委監察部門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並在媒體上公開曝光;

(四)禁放區域內的單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除對燃放者處罰外,並將該單位列為年度文明創建、綜合治理不合格單位;

(五)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反規定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六)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廣大市民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並歡迎監督和勸阻違規行為。

特此通告。

菏澤經濟開發區管理管委會

201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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