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蓬溪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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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日
被告人王某收到民事判決書,
次日
被告人王某與何某達成賣房協定, 將其房屋以44萬元的價格賣給何某。 同日, 何某支付了王某於215年7月才到期的以該房屋為抵押的銀行借款本息27萬餘元。
2014年9月10日及16日
何某又支付王某購房款9萬元, 王某將該款項用於支付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相關費用和其他事項。
2014年9月23日
蓬溪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王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
但至案發止
王某仍未履行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
2017年10月
蓬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蓬溪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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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 這是法院全面開展“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以來, 審結的又一例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 並且判處了被告人實刑,
▍編輯:李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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