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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說丨強☆禁☆姦幼☆禁☆女的企業家,該判死刑嗎

在司法實踐中, 對於奸幼型強姦案件, 侵害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 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檔次內從重量刑。 是否適用死刑, 還應從姦淫的幼女人數、強姦既遂人數、行為的危害後果等方面具體分析, 從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 該案幾個特徵都符合給予犯罪嫌疑人無期徒刑至死刑的量刑。 我們期待公正司法撫平給社會帶來的創傷。

強姦幼女判死刑案例↓↓↓

自2009年起,被告人王勇尋找在校初中未成年幼女、少女,以交友為名與幼女、少女聊天,並在一些學校的貼吧自稱自己在社會“混”得很好,經常打架,很多人都非常懼怕他,進而尋找機會以誘騙、威脅、恐嚇的方法要求與幼、少女見面。 為了能將被害人誘騙至指定地點,王勇安排他人先與被害人見面,確定其身邊沒人陪同後再將其帶至賓館房間,或指使他人接觸一些年紀小的女學生帶至事先開好的房間,採取言語威脅或暴力手段,先後對16名幼女、少女進行侵害。

王勇歸案後,對不法事實拒不供認,僅在第一次訊問中承認和被害人陳某發生了性關係,但辯稱陳某是自願的。 在之後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間,均拒不認罪,也不做任何辯解。 二審開庭時拒不出所,並採取自殘方式逃避審判,後二審法院採取遠端視頻庭審的方式開庭進行了審理。

雖然王勇基本上屬於“零口供”,但裁判法院經依法審查,認定被害人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據確實充分,足以定罪量刑,依法判處王勇死刑。 判決結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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