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有一朋友向律達君抱怨,
說公司強行讓他加班,
從早上九點,
做到了晚上十點,
而且還沒有加班費,
他心情非常糟糕,
已經萌發了辭職的想法。
聽到這裡, 律達君不由得感歎:隨著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 所有人都在追求效率, 加班更是成了家常便飯, 甚至有些企業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 往往就從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入手, 經常聽到一些公司實行所謂的“九九六”工作制。
那麼, 用人單位隨意的強行要求員工加班(甚至不給加班費)到底合不合法呢?最新勞動法對此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起來看看吧!!!
一、加班時間
正常來說, 按《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當然, 現實生活中實行“五天八小時”的公司很少。
很多公司業務繁多, 不可能不加班, 而法規也考慮到了這一點: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但值得注意的是,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職工加班的,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 在保障職工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且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小夥伴們快來看,
你們的加班時間超過了標準嗎?)
二、加班工資
由於加班屬於額外勞動的範疇, 所以, 加班工資是必不可少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加班報酬。
①在工作日加班的, 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1.5倍工資)
②在休息日加班的, 而又不能安排調休的, 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2倍工資)
③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 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3倍工資)
三、違規處罰
當然, 在現實生活中沒幾家企業能夠做到所謂的“按規定”辦事,
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 將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 責令改正, 並可以處以罰款。
②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③用人單位逾期仍不支付的, 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簡單來說, 就是一句話:錢是必須要給的, 不給是要翻倍滴!!!所以, 當小夥伴們遇到要求強行加班, 那些良心不會痛的企業時(不給加班費), 要踴躍向勞動行政部門下屬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 如果大家在勞動糾紛方面有什麼問題需要幫助解決,
要錢算我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