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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事業單位招聘新規!用人單位不得設置這些條件……

今天為大家帶來人社部的新規

事業單位招聘是大夥都密切關心的事兒

新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置指向性

或與崗位無關的歧視性條件

還有哪些新規

一起來看看⬇️

為完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 近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條件設置有關問題的通知》, 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崗位條件設置工作, 要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貫徹執行。

不得設置指向性或與崗位無關的歧視性條件

《通知》明確, 用人單位要根據招聘崗位需求, 科學合理地設置招聘崗位條件, 不得設置指向性或與崗位無關的歧視性條件。

專業設置須與招聘崗位相匹配。 原則上應從寬確定專業要求, 同一崗位可設置一個或多個相近的適合崗位要求的專業, 也可按專業大類設置專業條件。

對沒有專業要求的招聘崗位, 可設置為專業不限。

專業名稱要準確、規範

《通知》指出, 專業名稱要準確、規範, 具體可參照當地省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或確定的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考錄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 也可參照教育部門的專業目錄, 並在招聘公告中明確相應的專業參考目錄。

嚴把審查關

《通知》強調, 資格審查工作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監督, 審查過程中要嚴格把關, 確保相關材料真實、準確、有效。

負責資格審查的單位和人員要認真履職, 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招聘公告確定的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 準確把握審查標準, 統一審查尺度, 不得隨意放寬招聘崗位條件。

實施網上報名的, 可在資格複審階段查看原件。 對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 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有義務接受其詢問並告知其原因。

不得擅自更改已公佈的招聘崗位條件

《通知》還強調, 招聘崗位條件一經面向社會公開發佈, 未經招聘公告核准備案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經同意確需更改的, 要提前發佈變更或補充公告。

從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要強化政治意識、責任意識, 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維護公開招聘制度的嚴肅性。對違紀違規、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員要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追責,嚴肅處理。

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維護公開招聘制度的嚴肅性。對違紀違規、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員要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追責,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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