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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重大!再見了,反貪局!你好,監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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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1月4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該決定自11月5日起施行。

全國各地推開監察體制改革試點

決定指出,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決定規定:

①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行使監察職權。

②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③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④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⑤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並接受監督。

規定監察委員會職權和可採取措施

在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中, 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職權以及可以採取的相關措施。

決定規定:

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 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

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怠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為履行上述職權, 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專家解讀

監察委員會究竟是怎樣的一個機構?它的監察物件又有怎樣的調整?

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

將監察委員會試點在全國推開, 充分吸取了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試點的經驗。 按照試點方案要求, 試點地區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

有效解決行政監察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等問題, 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到監督“廣義政府”的轉變。

監察物件擴展到六大類

為實現對本地區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試點地區將監察物件擴展到試點方案確定的六大類:

第一,

國家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國家公職人員;

第二, 由法律授權, 或者由政府委託來行使公共事務職權的公務人員;

第三, 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

第四,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體育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

第五, 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

第六, 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職務的人員。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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