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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超期羈押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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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時限,

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

偵查羈押期限, 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後到偵查終結的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

一般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 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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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 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 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

一般情況下, 在拘留期間羈押, 最長期限37天, 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 就得釋放, 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 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 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 就得釋放, 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 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 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

還沒有結案的, 構成超期羈押。

一般情況下, 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特殊期限, 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式。 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 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 因為特殊原因, 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 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

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 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 仍不能偵查終結的,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 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 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 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 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另算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 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 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 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由公安機關決定, 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 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 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 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

1.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

2.是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3.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於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介紹,我們知道關於超期羈押的規定,主要是在《刑事訴訟法》的第75條當中。實踐中要是司法機關超期羈押的話,那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以上內容由四川霖澳律所提供)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後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司法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

1.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

2.是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3.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採取取保候審。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辦結,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應當釋放。對於還需要繼續偵查、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者繼續審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介紹,我們知道關於超期羈押的規定,主要是在《刑事訴訟法》的第75條當中。實踐中要是司法機關超期羈押的話,那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以上內容由四川霖澳律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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