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大爺攀爬供電公司大門摔傷, 調解不成六年後狀告該公司和保安索賠。
法治社會是一個穩定又和諧的社會, 在這樣的社會集體中, 每一位社會成員, 作為組成這個集體的社會分子, 也都應該是明理尚法的, 人人心中都應存有法治的理念, 有一杆衡量公平正義的天平, 都遵守社會的規範, 有一條道德約束的準繩。
崇尚法理, 遵循道義, 才能成為法治社會中的合格成員, 上海嘉定區的李大爺, 在這件事上就被上了深刻的一課。
質疑電改, 七旬老人怒攀大門
年逾古稀的李大爺是個有點“固執”的老知識份子,
心存不滿, 老人執意索賠償
就損害賠償問題, 李大爺未能與保安公司達成一致。 終於在時隔6年後, 他一紙訴狀將供電公司和保安公司張某告上了法庭, 要求兩被告賠禮道歉, 並賠償醫藥費、交通費和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7萬餘元。 庭審中, 李大爺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並堅信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能夠在此次案件審理中為自己“保駕護航”, 捍衛住自己的權益。
準確適法, 老人無奈敗訴
面對雙方的各執一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 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
在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之後,李大爺依然不肯放棄,繼續提起上訴,堅持自己的訴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審理後,認為李大爺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且時效已過,因此維持原判,駁回了李大爺的全部訴請。在經過一審二審的判決之後,李大爺終於心服口服,自己不顧他人的正常作息,一意孤行,最後導致的一系列後果也只能由自己承擔了。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試試,應該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在本案中,李大爺對於自己所提出的賠償要求均沒有合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請。況且,李大爺在事件發生之後的6年才起訴,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並兩被告均對此提出了抗辯。李大爺通過法律途徑捍衛自己權益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權利的行使並非是不受限制的,李大爺未能依據法律規定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為自己的訴請提供有力證據,那麼攀爬大門所造成的後果只能由李大爺自己承擔。
於法無據,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在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之後,李大爺依然不肯放棄,繼續提起上訴,堅持自己的訴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審理後,認為李大爺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且時效已過,因此維持原判,駁回了李大爺的全部訴請。在經過一審二審的判決之後,李大爺終於心服口服,自己不顧他人的正常作息,一意孤行,最後導致的一系列後果也只能由自己承擔了。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試試,應該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在本案中,李大爺對於自己所提出的賠償要求均沒有合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請。況且,李大爺在事件發生之後的6年才起訴,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並兩被告均對此提出了抗辯。李大爺通過法律途徑捍衛自己權益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權利的行使並非是不受限制的,李大爺未能依據法律規定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為自己的訴請提供有力證據,那麼攀爬大門所造成的後果只能由李大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