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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攀大門摔傷 六年後狀告保安

七旬大爺攀爬供電公司大門摔傷, 調解不成六年後狀告該公司和保安索賠。

法治社會是一個穩定又和諧的社會, 在這樣的社會集體中, 每一位社會成員, 作為組成這個集體的社會分子, 也都應該是明理尚法的, 人人心中都應存有法治的理念, 有一杆衡量公平正義的天平, 都遵守社會的規範, 有一條道德約束的準繩。

崇尚法理, 遵循道義, 才能成為法治社會中的合格成員, 上海嘉定區的李大爺, 在這件事上就被上了深刻的一課。

質疑電改, 七旬老人怒攀大門

年逾古稀的李大爺是個有點“固執”的老知識份子,

雖然已是高齡老人, 但李大爺一直保持著好學的精神面貌, 在各種事物面前都抱有探索和質疑的態度。 2011年7月份的一天, 李大爺因為對某供電公司的電改方案不滿而來到了其下屬的某營業所意欲質詢, 當時正值午休時間, 該供電公司營業所的伸縮移動大門已關閉, 但李大爺視若無睹, 執意從伸縮移動大門的空當處攀爬進去。 見到李大爺此舉, 該營業所的保安王某連忙上前勸阻, 可畢竟是年歲已大的老人, 在攀爬過程中, 李大爺不慎摔倒。 當日, 李大爺就以受傷為由報了警, 轄區派出所向李大爺出具了驗傷通知書, 經檢驗, 結論為“頭部、腰部軟組織挫傷”。 2013年12月, 在李大爺的要求下, 轄區派出所組織李大爺和上海某保安公司進行調解,
該保安公司委派張某參與此次調解。 本次調解中, 李大爺一口咬定是由於保安王某的拉扯導致自己倒地摔傷, 要求損害賠償;保安公司卻堅稱當時王某只是對李大爺進行口頭勸阻, 雙方無肢體接觸, 故不應賠償。 雙方各執一詞, 致調解未成。

心存不滿, 老人執意索賠償

就損害賠償問題, 李大爺未能與保安公司達成一致。 終於在時隔6年後, 他一紙訴狀將供電公司和保安公司張某告上了法庭, 要求兩被告賠禮道歉, 並賠償醫藥費、交通費和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7萬餘元。 庭審中, 李大爺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並堅信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能夠在此次案件審理中為自己“保駕護航”, 捍衛住自己的權益。

他根據自己所學習的法律知識, 列舉了自己所受到的不法侵害, 但在舉證的時候, 李大爺所提供的病歷卡和醫療費發票等卻不能夠證明其損害和兩被告有因果關係。 當法官問及誤工費和利息是如何計算的, 李大爺自稱是一位資深的股民, 對自己炒股的能力十分自信, 因此在計算誤工費的時候, 是按照自己平時炒股時的股票收益計算的, 利息也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存款利率計算。 面對李大爺的起訴, 被告供電公司辯稱, 李大爺受傷是因為其在供電所的非營業時間自行攀爬大門、強行闖入非辦公區域摔傷所致, 供電公司並沒有對李大爺實施任何侵權行為;況且, 根據該供電公司和保安公司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約定,
凡因供電公司本身原因, 致使保安公司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任何事故, 均由供電公司承擔相應責任, 李大爺的摔倒受傷並非由供電公司造成, 因此供電公司無需對李大爺承擔賠償責任。 而保安公司張某則認為李大爺的受傷是由於其不聽從保安的勸阻, 不考慮實際情況執意攀爬大門造成, 保安並未與其有任何肢體衝突。 另外兩被告還都表示, 系爭糾紛發生在2011年, 而原告起訴時間為2017年, 兩者距離6年,已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準確適法, 老人無奈敗訴

面對雙方的各執一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 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

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按照原告李大爺所述, 本案糾紛系原告與上海某保安公司派遣的保安發生, 而非原告與被告供電公司發生, 且原告李大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害的發生與兩被告有關, 因此, 李大爺就其受傷要求被告供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顯屬不當, 故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 根據法律規定,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此案的糾紛發生在2011年, 即便是2013年曾經派出所調解, 至今也已經超過了1年的訴訟時效, 且兩被告都就此提出了抗辯, 李大爺也沒有能夠提供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因此原告李大爺就本案糾紛在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後提起賠償之訴, 於法無據,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之後,李大爺依然不肯放棄,繼續提起上訴,堅持自己的訴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審理後,認為李大爺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且時效已過,因此維持原判,駁回了李大爺的全部訴請。在經過一審二審的判決之後,李大爺終於心服口服,自己不顧他人的正常作息,一意孤行,最後導致的一系列後果也只能由自己承擔了。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試試,應該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在本案中,李大爺對於自己所提出的賠償要求均沒有合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請。況且,李大爺在事件發生之後的6年才起訴,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並兩被告均對此提出了抗辯。李大爺通過法律途徑捍衛自己權益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權利的行使並非是不受限制的,李大爺未能依據法律規定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為自己的訴請提供有力證據,那麼攀爬大門所造成的後果只能由李大爺自己承擔。

於法無據,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之後,李大爺依然不肯放棄,繼續提起上訴,堅持自己的訴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審理後,認為李大爺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且時效已過,因此維持原判,駁回了李大爺的全部訴請。在經過一審二審的判決之後,李大爺終於心服口服,自己不顧他人的正常作息,一意孤行,最後導致的一系列後果也只能由自己承擔了。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試試,應該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在本案中,李大爺對於自己所提出的賠償要求均沒有合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請。況且,李大爺在事件發生之後的6年才起訴,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並兩被告均對此提出了抗辯。李大爺通過法律途徑捍衛自己權益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權利的行使並非是不受限制的,李大爺未能依據法律規定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為自己的訴請提供有力證據,那麼攀爬大門所造成的後果只能由李大爺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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