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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規範共用單車等新興消費方式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應當明示計費方式和費用,經營者已收取押金,消費者不再接受服務要求退還押金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押金。 ”11月1日起,新修訂的《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正式施行,新條例對共用單車等新興消費方式進行了規範。

“新修訂的內容緊扣消費領域實際,回應了百姓關切的消費熱點、難點問題。 ”省消協秘書長張福齊說。 新條例明確,消費者享有生活安寧不受損害的權利。 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經營者不得上門宣傳推銷,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商業性資訊,也不得以電話、電子資訊方式向其發送商業性資訊。

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訊,新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要征得消費者同意。 消費者明確要求經營者刪除、修改其個人資訊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刪除、修改。 經營者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經營者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資訊的,最高會受到五十萬元罰款。

針對一些預收款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條例進行了規範,將卷款逃逸列為欺詐。 新條例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要求訂立書面合同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發放單用途預付憑證的,單張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單張不記名預付憑證金額不得超過一千元;經營者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預收款資金存管帳戶,在經營場所定期公示預付憑證資金總量和使用情況。

根據新條例,預付憑證轉讓自由,經營者不得收額外費用,經營者未事先通知消費者又無法聯絡而終止服務的行為屬於欺詐行為。

新條例對通信及增值服務、家用汽車銷售、商品房銷售、餐飲業、保險業等15個重點行業的經營者義務進行了特別規範。 其中,在商品房經營方面提出:取得預售許可或者銷售現房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前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對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銷售過程中,對已銷售的房源,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予以明確標示。

網約車、共用單車等新興消費服務模式發展迅速,對此,新條例對其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明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記者段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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