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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婦百萬購婚房,竟買到“凶宅”,鬧上法院結局出人意料

前段時間, 劉先生在訂婚後, 思來想去決定買套房當做婚房, 便通過趕集網尋找到一套合適的房源, 無論是房子的位置、戶型、周邊環境, 都是杠杆的。

後, 劉先生以賣方李先生和E房產仲介隱瞞房屋重要情況, 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向法院起訴, 要求:1、解除《房屋買賣(居間)合同》;2、李先生返還58萬元首付款;3、E房產仲介退還2.2萬元仲介費。

李先生辯稱:雙方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 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

房屋本身不存在任何問題, 劉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房產仲介辯稱:我公司已經按照劉先生的要求為其選到合適的房源, 且三方已經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合同, 我公司已經盡到居間服務的義務, 且我公司對房屋內發生的其他情況不可能做到全都知悉, 不可能要求賣方提供家庭成員的生存情況, 我公司也是與劉先生一同知道房屋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情況, 故我公司不存在過錯, 沒有隱瞞重要事實, 劉先生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仲介費。

經法院審理認為, 房屋買賣雙方應遵守誠信原則, 李先生應如實披露房屋的實際情況。 雖然發生非正常死亡的時間客觀上未就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產生影響, 但該情況會影響購房者的心理感受, 從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 構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 是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大事項。 李先生故意隱瞞該情況, 違背誠信原則。 房產仲介作為專業的房產經紀人, 應當憑藉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如實向客戶提供經過調查、核實的房屋真實情況, 但房產仲介對房屋情況有失查情形, 居間服務存在瑕疵, 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劉先生作為交易一方, 對交易情況也有瞭解義務, 對合同的解除亦有過錯, 根據合同約定及違約情況, 房產仲介退還1.1萬元仲介費。

法院判決:一、解除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二、李先生返還58萬元首付款;三、房產仲介退還一半傭金, 即1.1萬元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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