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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兒子不贍養七旬母親 第一書記施法律武器調解

陳永賢 劉佰武

公開調解現場。

近日, 興義市木賈辦幹溝村辦公室門前的院子裡, 聚集了幾十個學生、村民和村組幹部, 他們是來作鑒證的,

也是來接受教育的。 因為這天在這個院子裡, 進行著一場特殊的“調解會”。 該村付家某、付家某、付家某、付家某等四兄弟不贍養75歲的母親, 第一書記劉佰武請來木賈辦司法所所長李德萍及人民調解員夏國友、李應升、村主任王相華、村副主任陳勇、村治保主任郎元忠等進行了一次別開生面的公開“調解”, 用法律武器讓四個兒子履行贍養義務。

讓我們先看看這份調解協議書:

木賈街道辦人民調解協議書

當事人:鄧家秀, 女, 1942年10月13日生, 漢族, 農民, 貴州省興義市人, 住興義市木賈辦幹溝村幹溝組50號。

當事人1:付家某, 男, 56歲, 漢族, 農民, 住興義市木賈辦幹溝村幹溝組。

當事人2:付家某, 男, 51歲, 漢族, 農民, 住興義市木賈辦幹溝村幹溝組。

當事人3:付家某, 男, 48歲, 漢族, 農民, 住興義市木賈辦幹溝村幹溝組。

當事人4:付家某, 男, 43歲, 漢族, 農民, 住興義市木賈辦幹溝村幹溝組。

案由:贍養糾紛

主要糾紛事實:

鄧家秀老人生育有四個兒子:長子付家某, 次子付家某, 三子付家某, 四子付家某。 其丈夫去世後, 四個兒子口頭協議每年每人稱150斤糧食給老人, 老人自己留一塊約2畝平地耕種。 由於無耕種能力, 遂讓其子輪流耕種, 每年支付老人250元租金。 後在耕種過程中, 由於支付租金不均, 次子付家某以自己多付租金為由, 拒絕稱2年的糧食給老人。 後老人在四子付家某家居住時與其發生小矛盾, 遂引起家庭糾紛。

經各方當事人平等、自願協商, 達成如下協定:

1、 鄧家秀老人居住在四子付家某家,

直至百年歸天。

2、 長子付家某、次子付家某、三子付家某、四子付家某每年各稱150斤玉米給老人鄧家秀。 每月各支付鄧家秀老人50元生活費。

3、 鄧家秀老人的醫療費, 100元以內, 老人有支付能力時由老人自己承擔, 超過100元的由4個兒子共同承擔。 如老人無支付能力, 則老人因生病產生的所有醫療費均由4個兒子共同承擔。 老人生病住院由4個兒子共同護理。 老人臥床不起時, 由四子付家某通知長子付家某、次子付家某、三子付家某。

4、 老人的土地由4個兒子每家耕種三年, 每年按250元租金支付給老人。 老人百年歸天后, 其土地由4個兒子平均分配。

5、 次子付家某在2017年4月30日前補足未稱的300斤糧食給老人;四子付家某在2017年4月30日前補足耕種土地的租金450元給老人,

6、 老人百年歸天后, 其後事由三子付家某和四子付家某共同安排, 並共同承擔相關費用。 老人的財產由4兄弟共同分配(分配的財產不能沖抵後事安排的費用。 ), 債務由4兄弟共同承擔。

7、 老人現有的錢16000元, 由三子付家某保管, 長子付家某監督資金去向。 長子付家某在2017年4月30日前歸還所借老人的4000元。

8、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雙方不得違約, 如有違約由違約方將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9、 履行方式、時限, 按照協定內容當場兌現。

人民調解員(簽名):李德萍 夏國友 郎元忠 劉佰武 王相華 陳 勇 李應升

木賈人民調解委員會

2017年3月29日

在協議憶上簽字。

據第一書記劉佰武介紹, 這份協議卻是來之不易。 劉佰武從去年3月到幹溝村任第一書記到現在的一年多來, 鄧家秀老人不知跑了村辦公室多少趟, 每次來找到劉書記都是一把鼻子一把淚地訴說她的種種遭遇, 每次反映情況後, 劉書記都要帶著村幹部們到當事兒子家勸說、調解, 當事兒子當時答應得好好的, 可是過後卻沒有當回事。

鄧家秀老人膝下有7個孩子,其中四個兒子三個女兒,小的兩個女兒出嫁他鄉,大女兒就安家在幹溝,經常帶著東西回來看望母親。雖說談不上贍養但也孝順,在左鄰右舍的眼裡無可非議。問題就出現在四個兒子身上。

在兒女們未成年以前,鄧家秀和老伴起早探黑,辛苦奔波,雖說談不上富裕,但卻沒有讓7個孩子餓著冷著。1989年,老伴生病去世,享年50歲。老伴去世以後的一段時間,小的兩個兒子跟她住在一起,接著三兒子結婚後住在了半邊,小兒子結婚以後就將原來的老房子拆除重建了兩層平房,鄧家秀就住在小兒子家。

父親去世時,是大兒子付家某和二兒子付家某承擔了安葬事宜。之後四兄弟自行商量好,以後母親的生活就由三兒子付家某和小兒子付家某負責,這時家中風平浪靜。當小兒子付家某將老房子拆除重建新房子後,矛盾開始產生了。原因就是小兒子付家某認為老大和老二也有贍養母親的責任。可是又是四兄弟講好了的,不好找大的兩個講理,於是就拿母親出氣,經常為難母親,母親雖然住在他家的房子裡,但卻是自己煮飯自己吃,自己找錢自己用。

鄧家秀老人是個非常勤勞非常節省的人。丈夫去世以後的18年來,她經常在農閒時候挖草藥賣、控野菜賣,賣得一分一厘都存起來,當兒女中哪家遇到急需用錢的時候她都會借他們一點解決燃眉之急,大兒子付家某借的4000元就還沒還她,到現在老人還有16000元存款。照理,母親自己有存款,這是兒女們的幸事,可是這1萬多元錢卻成了兒子們不贍養她的緣由,每個兒子都認為母親應該把這錢拿來分了,可老人卻覺得這是她唯一可以預防兒子們不孝的本錢,因此她堅決不分給任何人。她對兒子們說,“除非你們明確了誰來贍養我,否則,錢分出去了,沒人贍養我,我抓石頭打天啊。”於是,幾個兒子對她一天比一天怨恨起來。

劉佰武去看望鄧家秀老人。

2016年1月11日,鄧家秀老人到村辦公室找到村幹部,她說“我四個兒子都不願意贍養我,你要為我作主啊!”。治保主任郎元忠及組長齊家明等四人到鄧家秀的二兒子付家某家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大兒子付家某和二兒子付家某都說他倆已經安葬父親,對母親鄧家秀老人就不再有贍養義務。可是三兒子和小兒子卻不這樣認為,一時間,唇槍舌劍、你來我往,四個兒子的情緒惡化升級,眼看就要打起來,村幹部們不得不暫停調解。當晚已到10點,寒風凜凜,老人考慮到多方面因素,就要求幾位村幹部再擇日調解。

到3月18日晚上,幾位村幹部又去鄧家秀二兒子付家某家進行調解,當晚鄧家秀老人還請了侄子付家傳和付家貴等參與,最後簽了一份調解協議:一、老人鄧家秀的老房子四間因小兒子付家某拆後翻新成平房,為此老人和小兒子付家某長期居住;二、三兒子付家某和小兒子付家某所分老人土地完全歸小兒子付家某耕種;三、大兒子付家某和二兒子付家某不參與贍養鄧家秀老人,原因是大兒子和二兒子已經安葬了父親。幾位元村幹部似覺得這份協議還有問題,但一時又想不起問題出在哪裡,只好按老人的意願就這麼擬了協議。

2017年1月的一天,鄧家秀老人將老衣(死後穿的衣服)穿戴整齊,手裡還拿著一截白布,來到木賈辦派出所報警,“我小兒子打我,把我從家裡推出來,你們要管不管,不管我就去死。”派出所的民警,考慮到這是家屋事,打電話責成村幹部去說服了小兒子付家某後,又勸老人回去了。

可是好景不長,到了2017年3月8日,鄧家秀老人又到村裡說:“劉書記,小兒子把我的燈泡都取了,不讓我開電燈,廁所門也鎖了,不讓我上廁所,甚至還全家人把我拉出來,不要我進屋,我居住的瓦房(廚房)和平房(臥室)一間都不讓我住。”劉書記聽了之後,心中難過得如刀絞一般,在心底痛駡了4個兒子不知多少遍。最後他覺得:“怪只怪兒子多了,誰都怕‘吃虧’了,誰都惦記著老人的那16000元錢,既然這樣,不如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於是,劉佰武請來了木賈辦司法所所長李德萍,人民調解員夏國友、李應升,村主任王相華,村副主任陳勇,村治保主任郎元忠等進行一次別開生面的公開“調解”。 因為他還想通過這次調解,讓村裡的其他人知道不贍養老人是違法行為,讓青少年學生也明白贍養老人是一個人最基本的法律義務和道德水準,因此將部分村民和學生請到了現場。這就有了3月29日這次“公開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李德萍所長先是宣讀了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並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定的履行……第三十九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説明,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李所長在宣讀完法律相關條文之後,又進行了道德規範教育,最後才讓其4個兒子達成了上述協議。李所長說: 這裡要明確一個問題,“贍養”包含著“安葬”,但“安葬”卻不是完全的贍養。贍養是大概念,安葬是小概念。父親去世得早,老大和老二負責了安葬,以後母親去世時由老三和老四安葬,這是基本合理的。但這不等於說母親活著的時候老大老二沒有贍養義務。為什麼只能是基本合理呢?因為,要是說老三老四並不具備安葬的能力,難道老大老二就可以眼睜睜看著母親的遺體腐爛發臭嗎?因此對於贍養老人和安葬老人的法律條文或者協議,也只在兄弟姊妹間都具有贍養和安葬的能力前提下才有意義。在民間,贍養老人和安葬老人最主要的還是要靠自覺,做到“能者多勞”。你富裕時,不能因為其他兄弟姐妹不拿錢你也不拿錢;你貧窮時,不能因為你自己有困難就不管不問老人,你出點力氣,多照看一下總可以吧。關鍵是我們的心要想著老人,要用我們的語言和行動去溫暖老人。

說起來,我們今天的生活,比起十年前、二十年前好多了,可是怎麼會還有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兒子啊?我們的父母一把屎一把尿地把我們撫養長大,把全部的精力和愛都傾注到子女的身上,難道換來的就是兒子的趕出家門嗎?兒女生病時,父母比誰都跑得快;兒女在外面惹禍時,哪家不是老人出面解決的?到最後父母頭髮白了、皺紋多了,甚至又老又醜,難道換來的就是兒女們你推我我推你的結果嗎?論吃,老人能吃多少呢?論穿,老人又能穿多少呢?老人其實最需要的就是兒女們的一聲問候、一點陪伴啊。都說希望父母健康長壽,可是父母的健康長壽是建立在兒女們的孝順之上的啊!今天是清明節了,國家特地放假三天,讓活著的成年人去祭拜一下死去的老人們,但如果生前都不贍養不敬孝,死後你去祭拜又有何意義呢?贍養和孝敬老人,最重要的是在當下啊!

可是過後卻沒有當回事。

鄧家秀老人膝下有7個孩子,其中四個兒子三個女兒,小的兩個女兒出嫁他鄉,大女兒就安家在幹溝,經常帶著東西回來看望母親。雖說談不上贍養但也孝順,在左鄰右舍的眼裡無可非議。問題就出現在四個兒子身上。

在兒女們未成年以前,鄧家秀和老伴起早探黑,辛苦奔波,雖說談不上富裕,但卻沒有讓7個孩子餓著冷著。1989年,老伴生病去世,享年50歲。老伴去世以後的一段時間,小的兩個兒子跟她住在一起,接著三兒子結婚後住在了半邊,小兒子結婚以後就將原來的老房子拆除重建了兩層平房,鄧家秀就住在小兒子家。

父親去世時,是大兒子付家某和二兒子付家某承擔了安葬事宜。之後四兄弟自行商量好,以後母親的生活就由三兒子付家某和小兒子付家某負責,這時家中風平浪靜。當小兒子付家某將老房子拆除重建新房子後,矛盾開始產生了。原因就是小兒子付家某認為老大和老二也有贍養母親的責任。可是又是四兄弟講好了的,不好找大的兩個講理,於是就拿母親出氣,經常為難母親,母親雖然住在他家的房子裡,但卻是自己煮飯自己吃,自己找錢自己用。

鄧家秀老人是個非常勤勞非常節省的人。丈夫去世以後的18年來,她經常在農閒時候挖草藥賣、控野菜賣,賣得一分一厘都存起來,當兒女中哪家遇到急需用錢的時候她都會借他們一點解決燃眉之急,大兒子付家某借的4000元就還沒還她,到現在老人還有16000元存款。照理,母親自己有存款,這是兒女們的幸事,可是這1萬多元錢卻成了兒子們不贍養她的緣由,每個兒子都認為母親應該把這錢拿來分了,可老人卻覺得這是她唯一可以預防兒子們不孝的本錢,因此她堅決不分給任何人。她對兒子們說,“除非你們明確了誰來贍養我,否則,錢分出去了,沒人贍養我,我抓石頭打天啊。”於是,幾個兒子對她一天比一天怨恨起來。

劉佰武去看望鄧家秀老人。

2016年1月11日,鄧家秀老人到村辦公室找到村幹部,她說“我四個兒子都不願意贍養我,你要為我作主啊!”。治保主任郎元忠及組長齊家明等四人到鄧家秀的二兒子付家某家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大兒子付家某和二兒子付家某都說他倆已經安葬父親,對母親鄧家秀老人就不再有贍養義務。可是三兒子和小兒子卻不這樣認為,一時間,唇槍舌劍、你來我往,四個兒子的情緒惡化升級,眼看就要打起來,村幹部們不得不暫停調解。當晚已到10點,寒風凜凜,老人考慮到多方面因素,就要求幾位村幹部再擇日調解。

到3月18日晚上,幾位村幹部又去鄧家秀二兒子付家某家進行調解,當晚鄧家秀老人還請了侄子付家傳和付家貴等參與,最後簽了一份調解協議:一、老人鄧家秀的老房子四間因小兒子付家某拆後翻新成平房,為此老人和小兒子付家某長期居住;二、三兒子付家某和小兒子付家某所分老人土地完全歸小兒子付家某耕種;三、大兒子付家某和二兒子付家某不參與贍養鄧家秀老人,原因是大兒子和二兒子已經安葬了父親。幾位元村幹部似覺得這份協議還有問題,但一時又想不起問題出在哪裡,只好按老人的意願就這麼擬了協議。

2017年1月的一天,鄧家秀老人將老衣(死後穿的衣服)穿戴整齊,手裡還拿著一截白布,來到木賈辦派出所報警,“我小兒子打我,把我從家裡推出來,你們要管不管,不管我就去死。”派出所的民警,考慮到這是家屋事,打電話責成村幹部去說服了小兒子付家某後,又勸老人回去了。

可是好景不長,到了2017年3月8日,鄧家秀老人又到村裡說:“劉書記,小兒子把我的燈泡都取了,不讓我開電燈,廁所門也鎖了,不讓我上廁所,甚至還全家人把我拉出來,不要我進屋,我居住的瓦房(廚房)和平房(臥室)一間都不讓我住。”劉書記聽了之後,心中難過得如刀絞一般,在心底痛駡了4個兒子不知多少遍。最後他覺得:“怪只怪兒子多了,誰都怕‘吃虧’了,誰都惦記著老人的那16000元錢,既然這樣,不如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於是,劉佰武請來了木賈辦司法所所長李德萍,人民調解員夏國友、李應升,村主任王相華,村副主任陳勇,村治保主任郎元忠等進行一次別開生面的公開“調解”。 因為他還想通過這次調解,讓村裡的其他人知道不贍養老人是違法行為,讓青少年學生也明白贍養老人是一個人最基本的法律義務和道德水準,因此將部分村民和學生請到了現場。這就有了3月29日這次“公開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李德萍所長先是宣讀了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贍養與扶養’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六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的義務。第十七條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並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定的履行……第三十九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説明,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李所長在宣讀完法律相關條文之後,又進行了道德規範教育,最後才讓其4個兒子達成了上述協議。李所長說: 這裡要明確一個問題,“贍養”包含著“安葬”,但“安葬”卻不是完全的贍養。贍養是大概念,安葬是小概念。父親去世得早,老大和老二負責了安葬,以後母親去世時由老三和老四安葬,這是基本合理的。但這不等於說母親活著的時候老大老二沒有贍養義務。為什麼只能是基本合理呢?因為,要是說老三老四並不具備安葬的能力,難道老大老二就可以眼睜睜看著母親的遺體腐爛發臭嗎?因此對於贍養老人和安葬老人的法律條文或者協議,也只在兄弟姊妹間都具有贍養和安葬的能力前提下才有意義。在民間,贍養老人和安葬老人最主要的還是要靠自覺,做到“能者多勞”。你富裕時,不能因為其他兄弟姐妹不拿錢你也不拿錢;你貧窮時,不能因為你自己有困難就不管不問老人,你出點力氣,多照看一下總可以吧。關鍵是我們的心要想著老人,要用我們的語言和行動去溫暖老人。

說起來,我們今天的生活,比起十年前、二十年前好多了,可是怎麼會還有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兒子啊?我們的父母一把屎一把尿地把我們撫養長大,把全部的精力和愛都傾注到子女的身上,難道換來的就是兒子的趕出家門嗎?兒女生病時,父母比誰都跑得快;兒女在外面惹禍時,哪家不是老人出面解決的?到最後父母頭髮白了、皺紋多了,甚至又老又醜,難道換來的就是兒女們你推我我推你的結果嗎?論吃,老人能吃多少呢?論穿,老人又能穿多少呢?老人其實最需要的就是兒女們的一聲問候、一點陪伴啊。都說希望父母健康長壽,可是父母的健康長壽是建立在兒女們的孝順之上的啊!今天是清明節了,國家特地放假三天,讓活著的成年人去祭拜一下死去的老人們,但如果生前都不贍養不敬孝,死後你去祭拜又有何意義呢?贍養和孝敬老人,最重要的是在當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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