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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被綠了,喜當爹的丈夫可以在妻子懷孕期間提出離婚嗎?

案情簡介

某女子於某一直同時與幾個男子保持男女關係, 在結識了某男子呂某後, 與其建立婚姻關係。 結婚後的於某繼續與其他男子保持曖昧關係, 並且懷了別人的孩子。 丈夫呂某最終不堪忍受妻子的婚外戀情, 決定離婚。 可是他又聽說妻子懷孕期間和產後一年內丈夫不可以提出離婚。 呂某該怎麼辦呢?

以案釋法

呂某可以在此期間提出離婚。 儘管我國《婚姻法》制定了一些對女性的保護條款, 但是, 為了體現平等, 針對具體問題還是要具體分析的。 有些情節就不適用這些保護條款, 要視情況而定。

在司法實踐中, 如果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男方就可以在妻子懷孕期間提出離婚:

(1)女方結婚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導致懷孕, 使女方喪失保護的必要。

(2)女方懷孕期間, 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脅或者合法的權益遭到女方嚴重侵害的。

(3)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本案中, 因為於某是因為婚外性行為而導致懷孕, 她的丈夫可以在此期間提出離婚。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 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不在此限。

律師提示

婚姻中應遵循男女平等原則。

保護孕期女方權益無可厚非, 因為在通常情況下, 女方在婚姻中處於弱勢地位, 尤其是懷孕中的女方, 生理和心理都不穩定且付出巨大, 需要男方照顧。

但是, 婚姻中男女雙方是平等的, 女方的權益保護不能建立在侵犯男方權益上。 如果女方懷的是男方子女, 男方天然負有扶養、照顧義務;但如果女方懷有他人子女, 女方過錯在先且對男方身心造成重大傷害, 男方此時處於弱勢地位, 保護的對象應該是男方。 離婚是對男方的解脫, 也是男方維護自身權益的合法途徑, 如果不能離婚, 無疑對男方是不公平的, 于情於理不合, 也有違道德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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