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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化工園區佈局, 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水準, 促進轉型升級、提質增效, 加快實現新舊動能轉換, 結合我省化工產業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指以化工產業為紐帶形成的生產加工體系匹配、產業聯繫緊密、原材物料互供、物流成熟完善、公用工程專用、污染物統一治理、安全設施配套、資源利用高效、管理科學規範的產業聚集區。

第三條 省化工產業安全生產轉型升級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負責組織協調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園區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科學規劃, 合理佈局。 園區總體發展規劃與所在市和縣(市、區)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 產業佈局符合國家、區域和省、市產業佈局規劃要求。

第五條 集約集聚, 迴圈高效。 按照產業鏈條佈局產業發展, 堅持上下游關聯配套, 發展迴圈經濟, 實現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條 安全環保, 綠色發展。 園區安全環保管理完善, 本質安全和環境保護水準較高, 實施責任關懷, 實現綠色發展。

第七條 配套完善, 設施共用。 園區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 具有較高資訊化水準和較強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八條 園區認定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建成區連片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 或者規劃連片面積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區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

(二)已編制總體發展規劃, 並與所在市或縣(市、區)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符, 滿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品質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准入負面清單、山東省渤海和黃海海洋生態紅線等相關要求。

(三)具有批准時效期內的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

(四)遠離所在城市主城區, 不處於主城區主導風向上風向。

(五)園區內企業生產、儲存裝置與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符合安全、衛生防護等有關要求(市或縣〈市、區〉政府已編制規劃並承諾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遷的,

視為符合條件)。

(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集中供熱(不需要供熱的特色園區除外)。

(七)具備集中統一的汙水處理設施。 化工園區汙水處理出水水質符合《城鎮汙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819-2002)一級A標準規定的指標要求及有關地方標準要求。 園區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污水排放不影響受納及下游水體達到水功能區劃確定的水質目標。

(八)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到100%。

(九)設有集中的安全、環保監測監控系統。

(十)按環評批復要求設有地下水水質監測井並正常運行。

(十一)當年度沒有受環保限批、掛牌督辦, 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項。

(十二)根據規劃建設的產業情況和主要產品特性, 配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力量。

第九條 按照《山東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 對園區的規劃佈局、公用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細化賦分, 認定園區總評分應在60分及以上。

第十條 連片面積未能達到要求的農藥、塗料、染料、水處理劑、生物化工等精細化工和化工新材料專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十一條 園區管理部門按照隸屬關係向園區所在縣(市、區)或市政府提交園區認定相關材料。 主要包括:

(一)園區基本情況;

(二)園區依法實施規劃管理的證明文件。 包括:《化工園區總體發展規劃》《化工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劃和批復文件;

(三)園區依法用地的證明文件;

(四)園區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文件, 或者跟蹤評價報告書及審查文件;

(五)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

(六)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及批復文件;

(七)園區公用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包括園區內的道路、管網(水、電、氣、物料)、供熱、汙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竣工驗收檔及相關證明材料;

(八)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九)其他需要提報的材料。

第十二條 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組織對園區管理部門提報材料進行審核, 並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將符合認定標準要求的園區以正式檔逐級審核報送上級政府, 並抄送上級化工專項行動辦。

第十三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收到市政府園區認定申報材料後,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專家進行覆核,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進行現場核查,並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第十四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綜合全省化工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打分情況,確定擬認定園區名單,報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

第十五條 擬認定園區經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在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研究確定並予以公佈。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條 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已認定園區的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做好園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負責組織園區的考核工作,原則上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專案以外的新建、擴建專案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園區,一年內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專案以外的新建、擴建專案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園區內企業存在生產、儲存裝置與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衛生防護等有關要求,且市或縣(市、區)政府未能按照承諾於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遷的,取消園區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東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10月28日印發

第十三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收到市政府園區認定申報材料後,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專家進行覆核,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進行現場核查,並按照《評分標準》進行打分。

第十四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綜合全省化工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打分情況,確定擬認定園區名單,報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

第十五條 擬認定園區經省化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在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研究確定並予以公佈。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條 園區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已認定園區的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做好園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省化工專項行動辦負責組織園區的考核工作,原則上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專案以外的新建、擴建專案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園區,一年內暫停辦理除安全隱患整治和環境污染治理專案以外的新建、擴建專案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園區內企業存在生產、儲存裝置與學校、醫院、居民集中區等敏感點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衛生防護等有關要求,且市或縣(市、區)政府未能按照承諾於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遷的,取消園區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東省化工園區評分標準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10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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