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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 取得了哪些成功經驗?

11月6日的人民日報頭版刊發長篇通訊,介紹了國家監察體制試點工作自2016年11月啟動以來取得的成績。 而在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在這個時間節點公佈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大量改革試點的細節,無疑有著樣本示範的意義。

擴大監督範圍,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先來看報導裡的一組資料:“改革後,北京市監察對象達到99.7萬人,較改革前增加78.7萬人;山西省監察對象達到131.5萬人,較改革前增加53萬人;浙江省監察對象達到70.1萬人,較改革前增加31.8萬人。 ”

幾乎所有試點地區的監察物件都翻了一番,這是因為監察體制改革後,試點地區將監察物件擴展到試點方案確定的六大類,即:第一,國家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第二,由法律授權,或者由政府委託來行使公共事務職權的公務人員;第三,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第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體育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第五,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職務的人員。

而在此之前,1997年出臺的行政監察法的監察對象則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此次試點改革實現對所有形式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旨在做到哪裡有公權力,哪裡就有監督。

試點地區在此基礎上還進行了深化探索:山西省將原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行賄受賄、失職瀆職以及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貪污賄賂、職務侵佔等罪名調整為監委管轄;浙江省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委派到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納入監察範圍。 此外,試點地區將派駐紀檢組更名為派駐紀檢監察組,授予部分監察職能,實現監察職能的橫向延伸。 改革後,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分別為40個、35個、35個。

同時探索授予鄉鎮紀檢幹部必要的監察許可權,推動國家監察向基層延伸,山西省選擇朔州市平魯區、臨汾市安澤縣,通過縣級監委賦予鄉鎮紀檢幹部監察員的職責和許可權,協助鄉鎮黨委開展監察工作。

紀委、監委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探索分設

在改革試點消息剛公佈時,很多人都在關心,監察委員會是不是又再造一個新機構?試點地區的實踐表明,紀委、監委是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完全實現了機構、職能和人員的全面融合。

人員轉隸是此次改革的一個重大變化。 按照試點方案,檢察院的反貪、反瀆、職務犯罪預防等部門轉隸監察委員會。 試點地區把轉隸作為推進試點工作的關鍵,堅持高標準,逐個審核轉隸人員檔案,嚴把政治關、嚴格資格條件,對不適合到紀委、監委工作的不予轉隸。 按照時間服從品質的原則,扎實做好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成熟一個組建一個,防止“一刀切”。 截至2017年4月27日,試點地區全面完成省、市、縣監察委員會組建和轉隸工作,北京市共劃轉編制971名,實際轉隸768人;山西省共劃轉編制2224名,實際轉隸1884人;浙江省共劃轉編制1889名,實際轉隸1645人。

此次改革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特點是探索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分設的內部監督機制。過去,紀委給人的印象主要是反腐敗、抓大案;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執紀監督的比重漸漸超過了執紀審查,這從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踐以來的比例變化上可見一斑。

此次試點地區省、市兩級實行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對紀委、監委的內設部門進行了一次結構性重組。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紀委、監委執紀監督部門分別為8個、8個、7個,執紀審查部門分別為8個、3個、6個。試點地區執紀監督部門與執紀審查部門均由不同副書記分管,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繫地區和單位的日常監督、不負責具體案件查辦;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違法行為的初核和立案審查,不固定聯繫某一地區或者部門,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權;充分發揮審理部門審核把關作用,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充證據或重新調查。

留置取代雙規,探索留置折抵刑期,探索完善紀法銜接各項機制

監察體制改革中最引人關注的細節莫過於留置取代雙規。通過改革試點,試點地區均以留置取代雙規(又稱“兩規”),提升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能力。細化審批許可權、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紀委原“兩規”場所、公安機關看守所作為留置場所,對留置折抵刑期、異地留置進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調查與審理工作對接。今年1至8月,3省(市)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如果被監督審查物件既涉及違紀又涉及違法,紀委、監委對違法線索應當如何處置?試點地區省、市兩級紀委、監委執紀審查部門既審查違紀問題、又調查違法犯罪問題,對監督物件既涉嫌違紀又涉嫌違法的案件,執紀審查和執法調查同時啟動、同步進行,嚴把事實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提高證據標準,使證據直接運用於司法審判,解決了長期以來紀律與法律銜接不暢的問題。查明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監察委員會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改變了以往多頭調查、重複勞動的局面,提高了審查調查效率。

實踐證明,試點地區改革後的案件處置品質和效率明顯提高,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實現案件移送的順暢銜接。今年1至8月,3省(市)檢察機關共受理監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僅2件3人退回監委補充調查達到審查起訴標準後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訴76件85人,法院審結20件23人;檢察機關辦理監察機關移送案件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平均用時僅2.7天、22.4天,遠少於法律規定的14天、45天。

綜上所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不是對人員、機構簡單做加法,而是基於“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的新目標新任務,對新機構工作方式方法進行全新的佈置。有理由相信,全國各地即將推開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將在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的借鑒下,有條不紊地開展起來。

此次改革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特點是探索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分設的內部監督機制。過去,紀委給人的印象主要是反腐敗、抓大案;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執紀監督的比重漸漸超過了執紀審查,這從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實踐以來的比例變化上可見一斑。

此次試點地區省、市兩級實行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分設,對紀委、監委的內設部門進行了一次結構性重組。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紀委、監委執紀監督部門分別為8個、8個、7個,執紀審查部門分別為8個、3個、6個。試點地區執紀監督部門與執紀審查部門均由不同副書記分管,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繫地區和單位的日常監督、不負責具體案件查辦;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違法行為的初核和立案審查,不固定聯繫某一地區或者部門,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權;充分發揮審理部門審核把關作用,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充證據或重新調查。

留置取代雙規,探索留置折抵刑期,探索完善紀法銜接各項機制

監察體制改革中最引人關注的細節莫過於留置取代雙規。通過改革試點,試點地區均以留置取代雙規(又稱“兩規”),提升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能力。細化審批許可權、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把紀委原“兩規”場所、公安機關看守所作為留置場所,對留置折抵刑期、異地留置進行探索,做好留置案件調查與審理工作對接。今年1至8月,3省(市)共留置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43人、山西省留置42人、浙江省留置98人。

如果被監督審查物件既涉及違紀又涉及違法,紀委、監委對違法線索應當如何處置?試點地區省、市兩級紀委、監委執紀審查部門既審查違紀問題、又調查違法犯罪問題,對監督物件既涉嫌違紀又涉嫌違法的案件,執紀審查和執法調查同時啟動、同步進行,嚴把事實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提高證據標準,使證據直接運用於司法審判,解決了長期以來紀律與法律銜接不暢的問題。查明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監察委員會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改變了以往多頭調查、重複勞動的局面,提高了審查調查效率。

實踐證明,試點地區改革後的案件處置品質和效率明顯提高,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實現案件移送的順暢銜接。今年1至8月,3省(市)檢察機關共受理監委移送案件219件281人,僅2件3人退回監委補充調查達到審查起訴標準後再次移送,已提起公訴76件85人,法院審結20件23人;檢察機關辦理監察機關移送案件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平均用時僅2.7天、22.4天,遠少於法律規定的14天、45天。

綜上所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不是對人員、機構簡單做加法,而是基於“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的新目標新任務,對新機構工作方式方法進行全新的佈置。有理由相信,全國各地即將推開的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將在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的借鑒下,有條不紊地開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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