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是農村土地改革變化最大的一年, 這一年之中先是《土地管理法》的修訂, 在是土地承包期限延長三十年的政策提出, 最後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訂, 讓農村的土地政策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 解除了進城農民的後顧之憂, 賦予了農民更多的土地利益, 不過對於農民而言目前最為關心的問題還是徵收等方面的問題, 許多農民朋友都在問到農村征地補償到底補給誰?是補貼給承包證還是不貼給農村集體組織?
其實在2017年農村《土地管理法》修訂中, 對於農村的征地補償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在土地徵收方面需要聽取征地農民的意見, 同時還需要充分考慮到農民的利益, 讓土地徵收變得更加人性化, 隨著土地入市等政策的開展, 農村的土地價值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所以在土地徵收時, 也需要綜合考慮到土地價值、位置、供求關係等等給予綜合性定價,
在土地徵收之後的補貼分配方面,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徵收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時, 需要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充分改善農民居住條件的原則, 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選址安置房、自建房或者貨幣補償,
對於農民耕地的補償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也明確規定:耕地補償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用、土地附作物補償和青苗補償,
雖然土地補償費用是直接補償給農村集體組織, 可對於土地補償費用的使用需要經過農民統一之後, 用於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和改善農民生活條件等等方面, 可以說是土地補償費用必須要用到農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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