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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列入香港、澳門基本法附件三 專家:適當、必要且具現實針對性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1月4日通過決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 內地專家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此舉適當、必要, 具有現實針對性, 對鞏固“一國兩制”法治基礎, 維護國家、民族尊嚴, 增強港澳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深具意義, 將產生積極效果。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定淮表示, 國歌是代表國家的重要象徵和標誌。 香港回歸祖國已經20年, 澳門回歸祖國已近18年, 將國歌法這一全國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

是維護國家主權、落實“一國兩制”、依法治理港澳的正當舉措, 十分必要。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欣新表示, 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 都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 維護國歌尊嚴就是維護國家、民族尊嚴。 此前, 國旗法和國徽法已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 並分別在兩個特別行政區通過本地立法予以實施, 對維護國家主權、落實“一國兩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次再將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 是落實“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 完全正當。

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 國歌法屬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

需經嚴格的法律程式。 陳欣新指出,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依照法定程式分別徵詢了兩個基本法委員會和兩個特區政府的意見, 他們均認為, 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是適當的, 這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程式上是嚴格依法進行的, 其權威不容置疑。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認為, 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是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 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的表現。 近年來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 還有“港獨”分子借機挑戰國家主權、安全的原則底線, 因此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對防範類似行為和增強香港同胞的國家意識、愛國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張定淮表示, 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在一個國家的版圖內是不允許出現的。 在“一國”之下, 港澳社會不能免除對國家的基本政治責任和義務, 必須尊重國家的象徵和標誌。

陳欣新指出, 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及時進行相應的本地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有關國歌的本地立法上仍是空白, 及時完成相關立法工作是特別行政區必須履行的憲制義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12月制定並公佈了《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規定, 現需要根據國歌法完善本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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