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1月4日通過決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 內地專家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此舉適當、必要, 具有現實針對性, 對鞏固“一國兩制”法治基礎, 維護國家、民族尊嚴, 增強港澳同胞的國家意識和愛國精神深具意義, 將產生積極效果。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定淮表示, 國歌是代表國家的重要象徵和標誌。 香港回歸祖國已經20年, 澳門回歸祖國已近18年, 將國歌法這一全國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欣新表示, 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 都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 維護國歌尊嚴就是維護國家、民族尊嚴。 此前, 國旗法和國徽法已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 並分別在兩個特別行政區通過本地立法予以實施, 對維護國家主權、落實“一國兩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次再將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 是落實“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 完全正當。
按照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 國歌法屬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
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認為, 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是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 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的表現。 近年來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 還有“港獨”分子借機挑戰國家主權、安全的原則底線, 因此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張定淮表示, 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在一個國家的版圖內是不允許出現的。 在“一國”之下, 港澳社會不能免除對國家的基本政治責任和義務, 必須尊重國家的象徵和標誌。
陳欣新指出, 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及時進行相應的本地立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有關國歌的本地立法上仍是空白, 及時完成相關立法工作是特別行政區必須履行的憲制義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於1999年12月制定並公佈了《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規定, 現需要根據國歌法完善本地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