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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義工商分局“雙十一”六要消費提示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電商促銷節即將來臨, 各大電商平臺躍躍欲試, 紛紛推出了多種形式的打折促銷活動。 根據往年的資料分析, 因“雙十一”期間電商企業銷量激增往往會引發“雙十一”後消費糾紛的增多。 其中, 消費者反映問題主要集中在快遞拖延送貨、商家不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顏色、規格與宣傳不符, 商品數量不足等。

為了維護您的消費權益, 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共用首都美好生活, 針對即將到來的“雙十一”, 順義工商分局提示各位消費者網購需謹慎, 做好這“六要”:

一要選擇有資質、正規、信譽口碑良好的正規電商平臺。

一定要在正規網站上直接下單, 不要使用銷售商或個人提供的連結, 警惕無資質網站的消費陷阱。

二要理性對待經營者的各類促銷活動。 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進行消費, 避免因價格便宜盲目選購自己不需要的商品。 多方比較, 小心底價陷阱, 防範商家採取先漲價後降價方法虛構優惠促銷。

三要仔細閱讀促銷條款。 目前部分商家已經展開促銷商品的預定, 建議選購商品時儘量多瞭解商品及促銷資訊, 行使好消法規定的“獲知權”, 做到心中有數。

四要小心虛假宣傳。 在網上找到所需商品後, 不要著急拍下, 要多看看買家評價, 不要一味關注網店的銷售量、好評等資訊, 應同時注意中評、差評等評價,

才可識別出商家刷單、刷好評造假等違法行為。

五要保留好相關證據。 針對網路消費的特點, 保存好網頁中刊登的廣告宣傳、產品介紹等內容的截圖、與賣家溝通的聊天記錄、購物憑證等證據, 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時作為維權證據。

六要收貨時要進行確認。 消費者簽收商品前務必開箱驗貨, 遇有不符情況應當及時與經營者聯繫, 協商處理意見。

“雙十一”網路集中促銷活動致經營者的一封信

各經營者:

本局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規範“雙十一”網路集中促銷活動加強網路市場監測監管的通知》的工作要求, 結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 為規範網路市場秩序, 更好保護網路經營者、網路消費者合法權益,

根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特提示各位經營者:

1、網路集中促銷活動經營者不得虛報特價攬客、實施有價無貨的欺詐行為;不得先漲價再打折, 借機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虛構交易、對成交量或成交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限制、排斥競爭, 不得攻擊貶低對手;嚴格遵守“七日無理由退貨”等法律規定, 積極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2、網路交易服務平臺(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以及自然人的身份資訊進行審查和登記,

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 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 核發證明個人身份資訊真實合法的標記, 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3、網路交易服務平臺(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審查、記錄、保持在其平臺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資訊內容及其發佈時間, 平臺內經營者身份資訊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登記註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交易記錄等其他資訊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4、網路交易服務平臺(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對通過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 及其發佈的商品和服務資訊建立檢查監控制度,

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 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 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

5、網路交易服務平臺(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在網站顯著位置並以顯著方式, 事先公示網路集中促銷的期限、方式和規則等資訊。

6、網路交易服務平臺(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7、網路交易服務平臺(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限制、排斥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或虛假用戶評價等形式, 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8、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9、未經審查,不得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

各經營者應嚴格自治,認真履行自身責任,自覺履行對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義務,切實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8、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9、未經審查,不得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

各經營者應嚴格自治,認真履行自身責任,自覺履行對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的義務,切實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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